如何避免全资子公司改制重复征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1:47A公司是湖北省的一家以修建安装为主导产业的大型集团企业,该集团总公司下设修建安装公司、钢结构公司、混凝土公司、门窗加工厂、预制构件公司五家子公司。该集团总公司适应国家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整合:对原有的全资子公司一概改组改制为非法人的分支组织。经过组织的整合,全年共节省税收本钱上千万元。
依据原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规则,对交税人自己出产的货品用于修建安装,应当在货品移交时征收增值税,一起对其货品价款还有必要并入修建业计税营业额,再征收一道营业税,这样就形成了重复交税。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对交税人在供给修建业劳务的一起出售自产货品的混合出售行为,应当别离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品的出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交纳营业税,货品出售额交纳增值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或应税货品)的营业额(或出售额)。但别离交税的条件有必要是修建企业自己出产的货品。对修建企业外购的货品用于修建安装,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则,其营业额依然应当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由于该集团公司下设的子公司为法人公司,对修建安装公司从其他子公司购入的货品用于修建安装的,子公司应当交纳增值税,一起,对修建安装公司在核算“修建业”营业税时,还有必要包含支交给子公司的货品价款。经过将子公司全面改组改制为非法人的分支组织后,对各分支组织出产的货品用于修建安装,就构成了“自产货品自用”的现实,在核算“修建业”营业税时,其计税营业额就不再包含自产货品的价款,然后避免了重复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