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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的账户核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21:50

一、增值税预交与应交应经过两个明细账户核算
一般纳税人对当月预交的增值税与上交上月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是不同。实践工作中,企业当月预交增值税时,经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账户核算。而当月交纳上期增值税则经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核算。
【例1】2009年9月20日,甲公司预交增值税200000元,经过银行付讫;月末,经核算甲公司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20 000元,销项税额为980 000元;结转当月未交增值税。10月7日,甲公司经过银行交纳上月未交增值税。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9月20日,预交增值税管帐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9月30日,结转未交增值税:
结转未交增值税=(980 000-520 000)-200 000=26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260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60 000
10月7日,上交增值税管帐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60 000
贷:银行存款 260 000
二、并非一切税费都经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
如前所述,企业交纳的税费有许多,可是,这些税费并非都经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其间,印花税、犁地占用税等均不经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而是直接交纳并计入相关费用或财物账户。
【例2】2009年1月8日,甲公司购买印花税票,付出税款3000元,以支票付讫。
借:管理费用——税金 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三、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应经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
企业应交未交纳税费一般应经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可是,不属于企业应交未缴而应由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也应经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如,应从员工个人薪酬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的个人所得税、来料加工代受托单位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代扣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则负有扣缴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付出应税所得时,应核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代为交入国库。企业作为员工薪酬所得的付出者,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责任人之一。依照规则在向员工付出薪酬时,应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例3】1月3日,甲公司依据“薪酬结算汇总表”结转上月代扣代缴本单位员工个人所得税 36 800元。8日,签发支票一张,上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月3日,结转个人所得税:
借:敷衍员工薪酬——薪酬 36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6 800
8日,上缴时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6 800
贷:银行存款 36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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