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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起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2:17
确保人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的,是为了担保债款人能够顺畅实行债款,假如债款人不实行或许不能够实行的话,就需求确保人以所担保的产业承当担保职责了,可是,法令为了保护确保人,关于确保人的权益进行了规则,赋予了确保人的追偿权,即实行确保职责之后能够向相关人追偿,和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确保人追偿权起诉状的内容吧。
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支的银行借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核算至一审判
决给付之日止计人民币7578元,合计人民币512754.6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现实和理由:
2012年4月26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求同江苏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场支行(以下简称“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签订了最高告贷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告贷合同》,告贷期限至2013年4月25日止,并约好了利息。同日,原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就被告上述告贷一事签订了《最高额确保合同》,约好原告在被告告贷额度及告贷期限内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承当连带确保职责,且约好了确保的规模及确保期间。
现被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约好的还款期限现已届满,被告在获得告贷后,却未曾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偿清悉数告贷本息,致使原告为其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代偿了借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6.65元。
原告承当了确保职责后屡次向被告追偿,但均未果。为此,原告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南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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