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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有什么权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3:04
托付署理人是指受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法定署理人的托付代为诉讼的人。托付署理人承受托付后,出庭前必须向法庭递送授权托付书。托付书中应注明托付人授权与署理人的署理权限。但在现在法院审判实践中,许多托付书中署理权限不清晰,首要表现在“特别署理”与“全权署理”混杂。将“特别署理”写为“全权署理”致使署理人在庭审中乱用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则,托付署理权限分为一般托付署理和特别托付署理。一般托付署理是署理人只能署理被署理人为诉讼行为,而无权处置诉讼权力和实体权力;特别托付署理除署理被署理人的诉讼行为外,能够依据被署理人的特别授权处置诉讼权力和实体权力,如代为当事人供认、抛弃或许改变诉讼请求,进行宽和,提出反诉或许上诉。授权托付书写“全权署理”而无详细授权的,诉讼署理人只享有一般托付署理权限,无权代为供认、抛弃、改变诉讼请求,进行宽和,提出反诉或许上诉。对此,笔者以为审判人员应严厉检查,清晰署理人的托付权限,标准庭审程序,以便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力的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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