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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财产的处分能对抗共同债权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8:13
案情
2002年9月18日,李宾无证驾驭双轮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王兰发作,致王兰五级伤残。经交警大队对事故职责进行确定,李宾负首要职责,王兰负非必须职责,经调停无效,王兰于2004年3月15日申述到法院。当年9月10日法院经审理判定李宾补偿王兰各种费用4万元,两边均未上诉。进入履行程序后,发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于2004年8月11日,李宾悄然与其老公在民政部门挂号,两边协议将一起一切的房产及其他悉数产业划归李宾之夫一切。现在李宾已无任何产业可供履行。
不合定见
针对本案的履行,有两种观念:
一是间断本案履行,由王兰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承认李宾夫妻离婚处置一起产业的行为无效,然后再康复履行。理由是:该处置产业的行为侵害了王兰的恳求履行的等候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应由受害人向法院建议吊销该民事行为。
二是王兰无需另行申述,由法院直接履行本来夫妻的一起产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是:
一、李宾因交通事故形成王兰伤残,所负之债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应由归还。
二、李宾与其老公在诉讼期间,对一起产业的处置归于两边歹意勾结,危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两边协议在离婚时处置产业,是一种通谋行为;两边通谋的意图是使第三人无法取得补偿,即危害第三人的利益,而使自己取得不合法利益;两边明知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且承当首要职责,又通谋处置产业躲避履行是歹意行为。这种以危害第三人利益为意图的歹意勾结行为,不能发作法律效力,属无效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系当然无效,又称肯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端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且不需要等候当事人或其他好坏关系人建议或经法院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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