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6:02
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管职权不可诉
一般法令或许部门规章都会笼统地规则上级行政机关担任本部门的作业,对下级机关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可纠正下级机关的违规行为等。实践中,有人以上级行政机关乃至国务院部委不实行监督管理之责,属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责任,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笔者以为,确认行政不作为有必要厘清以下两个问题:
一、作为责任是行政不作为构成的条件
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之间的界分是就行政行为的方法进行点评的成果,因此,不管行政作为仍是行政不作为都是以一种“行为”而存在的。行政作为是行政主体以活跃的、直接对客体发作效果的方法进行的活动,因此只需行政主体“作为”,即可确认“行为”的构成或存在。而行政不作为自身并无清晰的外在活跃动作,不具有行为的“有形性”,从存在的视点看,它本不是“行为”。它之所以被看作法令上的“行为”,不过是被法令拟制的成果。这就要求行政不作为有必要具有“行为”的法标准性,即法令标准要求行为人为必定行为而行为人偏偏不去为,才干被法令拟制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二、行政作为责任的特定寓意
构成行政不作为之条件的“作为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特定的实际和条件而发作的依法应为必定行政行为的详细法令责任。也就是说,这种责任有必要是法定的行政作为责任,且有必要是实际的特定的行政作为责任。
1.法定的行政作为责任
首要,这种责任具有法令性,来源于法令标准的规则,归于一种法定责任。因为只要法令上的责任才具有国家强制性,违者才会引起法令结果。其次,这种责任具有行政性,是行政主体及其作业人员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发作的一种责任,归于行政法上的责任。也就是说,它是因为行政法标准规则的责任,而非其他法令标准规则的,且发作于行政管理领域中,是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完成公共利益过程中承当的责任;一起,它与行政法令结果相联系,不实行该责任,将引起行政法令责任,遭到行政法令制裁。再次,这种责任具有应为性,是一种作为的法定责任。
2.实际的特定的作为责任
行政不作为中的责任不只有必要是一种法定的行政作为责任,并且还有必要是一种实际的特定的行政作为责任。首要,实际的行政作为责任是与笼统的行政作为责任相对应的概念。笼统的行政作为责任是“法令标准层面上的作为责任”。实际的行政作为责任则是详细条件现已发作,行政主体有必要当即实行的作为责任。其次,特定的行政作为责任与一般的行政作为责任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一般行政作为责任是行政主体针对社会和国家而非特定个别所有必要承当的行政作为责任,是从行政主体总的使命和职权来确认的。例如,依据宪法和有关法令的规则,行政机关负有实行公民及其代表机关毅力的责任;不断提高与最大极限地满意公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的责任等。特定行政作为责任则是法令、法规、规章等标准性文件及其他行政处理决议针对详细场合所设定的行政作为责任。行政主体关于这种责任的不实行,将直接导致特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到危害。
一般法令或许部门规章都会笼统地规则上级行政机关担任本部门的作业,对下级机关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可纠正下级机关的违规行为等。实践中,有人以上级行政机关乃至国务院部委不实行监督管理之责,属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责任,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笔者以为,确认行政不作为有必要厘清以下两个问题:
一、作为责任是行政不作为构成的条件
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之间的界分是就行政行为的方法进行点评的成果,因此,不管行政作为仍是行政不作为都是以一种“行为”而存在的。行政作为是行政主体以活跃的、直接对客体发作效果的方法进行的活动,因此只需行政主体“作为”,即可确认“行为”的构成或存在。而行政不作为自身并无清晰的外在活跃动作,不具有行为的“有形性”,从存在的视点看,它本不是“行为”。它之所以被看作法令上的“行为”,不过是被法令拟制的成果。这就要求行政不作为有必要具有“行为”的法标准性,即法令标准要求行为人为必定行为而行为人偏偏不去为,才干被法令拟制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二、行政作为责任的特定寓意
构成行政不作为之条件的“作为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特定的实际和条件而发作的依法应为必定行政行为的详细法令责任。也就是说,这种责任有必要是法定的行政作为责任,且有必要是实际的特定的行政作为责任。
1.法定的行政作为责任
首要,这种责任具有法令性,来源于法令标准的规则,归于一种法定责任。因为只要法令上的责任才具有国家强制性,违者才会引起法令结果。其次,这种责任具有行政性,是行政主体及其作业人员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发作的一种责任,归于行政法上的责任。也就是说,它是因为行政法标准规则的责任,而非其他法令标准规则的,且发作于行政管理领域中,是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完成公共利益过程中承当的责任;一起,它与行政法令结果相联系,不实行该责任,将引起行政法令责任,遭到行政法令制裁。再次,这种责任具有应为性,是一种作为的法定责任。
2.实际的特定的作为责任
行政不作为中的责任不只有必要是一种法定的行政作为责任,并且还有必要是一种实际的特定的行政作为责任。首要,实际的行政作为责任是与笼统的行政作为责任相对应的概念。笼统的行政作为责任是“法令标准层面上的作为责任”。实际的行政作为责任则是详细条件现已发作,行政主体有必要当即实行的作为责任。其次,特定的行政作为责任与一般的行政作为责任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一般行政作为责任是行政主体针对社会和国家而非特定个别所有必要承当的行政作为责任,是从行政主体总的使命和职权来确认的。例如,依据宪法和有关法令的规则,行政机关负有实行公民及其代表机关毅力的责任;不断提高与最大极限地满意公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的责任等。特定行政作为责任则是法令、法规、规章等标准性文件及其他行政处理决议针对详细场合所设定的行政作为责任。行政主体关于这种责任的不实行,将直接导致特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到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