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对其赠与物是否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15:03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会将物品赠与别人。那么赠与人对其赠与物是否需承当瑕疵担保职责,关于是否需承当瑕疵担保职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是否需承当瑕疵担保职责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件简介:
原、被告签定购房协议,原告出售一套住所并附赠一间门市,后因门市的高度有瑕疵两头发作胶葛。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同村的村民。2012年,原告拟在其村修建联建房。2012年9月9日,原、被告签定《土地转让协议》,合同约好:被告协助联络土地295.37平方米,原告支付价款49300元。为了酬谢被告,同日又签定《购买房子协议》,合同约好:原告出售联建房四楼的一套住所给被告;其他赠送被告门市一间。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地款。联建房开工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购房首付款。联建房竣工后,被告以赠送门市比图纸建矮了80厘米为由,要求减少房款。两头洽谈未果,原告诉至原审法院。
裁判效果:
房子生意协议合法有用,原告赠与的门市因归于赠与合同,因该瑕疵并未对被告发作损害,原告不承当职责。
原、被告签定的房子生意协议,系两头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反法则禁止性规矩,合法、有用,两头均应按约实施自己的职责。被告未按约支付购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即使原告赠与被告的门市建低了80厘米,因不是附职责的赠与,所以原告依法不承当职责。被告以此作为拒付购房款的理由不成立。
律师说法:
瑕疵担保职责的效能规模。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屈某某关于其赠送给被告杨某某的门市建低80厘米的瑕疵是否应承当担保职责的问题。瑕疵担保职责是法定职责。瑕疵担保职责首要根据生意合同而发作,并逐步延伸到赠与合同中。在具有有偿性、双务性的生意合同中,只需出现权利或物的瑕疵,出卖人就必须对此担任,承当无差错职责。而关于无偿性、单务性的赠与合同,瑕疵担保职责就显得不太出色。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第一款规矩“赠与的工业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当职责。附职责的赠与,赠与的工业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职责的极限内承当与出卖人相同的职责”。这也就意味着,无偿赠与人对无偿赠与的工业不承当瑕疵担保职责,关于附职责的赠与只在职责极限内承当职责。可是也存在破例,假设赠与人故意不奉告瑕疵或许保证无瑕疵,构成受赠人丢掉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在本案中,门市的高度差了80厘米这一事实是在联建房竣工后才被赠与人得知的,赠与人并不存在故意不奉告瑕疵的行为,而且赠与人在赠与门市时也并未向受赠人表明其保证门市在建成后不存在任何瑕疵,一同即使赠与人事前现已知道或现已承诺无瑕疵,但由于该瑕疵并未构成受赠人任何丢掉,所以赠与人对该瑕疵不承当瑕疵担保职责。
以上便是赠与人对其赠与物是否需承当瑕疵担保职责的相关问题的答复。一同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胶葛,假设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前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处理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归纳以上介绍,赠与人对赠与物品的瑕疵没有直接差错,不应该承当职责。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是否需承当瑕疵担保职责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案件简介:
原、被告签定购房协议,原告出售一套住所并附赠一间门市,后因门市的高度有瑕疵两头发作胶葛。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同村的村民。2012年,原告拟在其村修建联建房。2012年9月9日,原、被告签定《土地转让协议》,合同约好:被告协助联络土地295.37平方米,原告支付价款49300元。为了酬谢被告,同日又签定《购买房子协议》,合同约好:原告出售联建房四楼的一套住所给被告;其他赠送被告门市一间。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地款。联建房开工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购房首付款。联建房竣工后,被告以赠送门市比图纸建矮了80厘米为由,要求减少房款。两头洽谈未果,原告诉至原审法院。
裁判效果:
房子生意协议合法有用,原告赠与的门市因归于赠与合同,因该瑕疵并未对被告发作损害,原告不承当职责。
原、被告签定的房子生意协议,系两头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反法则禁止性规矩,合法、有用,两头均应按约实施自己的职责。被告未按约支付购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即使原告赠与被告的门市建低了80厘米,因不是附职责的赠与,所以原告依法不承当职责。被告以此作为拒付购房款的理由不成立。
律师说法:
瑕疵担保职责的效能规模。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屈某某关于其赠送给被告杨某某的门市建低80厘米的瑕疵是否应承当担保职责的问题。瑕疵担保职责是法定职责。瑕疵担保职责首要根据生意合同而发作,并逐步延伸到赠与合同中。在具有有偿性、双务性的生意合同中,只需出现权利或物的瑕疵,出卖人就必须对此担任,承当无差错职责。而关于无偿性、单务性的赠与合同,瑕疵担保职责就显得不太出色。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第一款规矩“赠与的工业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当职责。附职责的赠与,赠与的工业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职责的极限内承当与出卖人相同的职责”。这也就意味着,无偿赠与人对无偿赠与的工业不承当瑕疵担保职责,关于附职责的赠与只在职责极限内承当职责。可是也存在破例,假设赠与人故意不奉告瑕疵或许保证无瑕疵,构成受赠人丢掉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在本案中,门市的高度差了80厘米这一事实是在联建房竣工后才被赠与人得知的,赠与人并不存在故意不奉告瑕疵的行为,而且赠与人在赠与门市时也并未向受赠人表明其保证门市在建成后不存在任何瑕疵,一同即使赠与人事前现已知道或现已承诺无瑕疵,但由于该瑕疵并未构成受赠人任何丢掉,所以赠与人对该瑕疵不承当瑕疵担保职责。
以上便是赠与人对其赠与物是否需承当瑕疵担保职责的相关问题的答复。一同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胶葛,假设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前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处理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归纳以上介绍,赠与人对赠与物品的瑕疵没有直接差错,不应该承当职责。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是否需承当瑕疵担保职责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