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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19:15
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特征: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力与人格尊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诱骗、绑架、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许盗窃婴幼儿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人,既包含具有我国国籍的妇女,也包含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诱骗,是指以诈骗、威逼等非暴力手法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钳制或许麻醉办法绑架、操控妇女、儿童的行为。收购,是指以金钱或许其他资产买取、交换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产品出售给别人以获取不合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纳、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供给半途场所或时机。盗窃婴幼儿,是指隐秘盗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需施行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本钱罪,一起施行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片面方面是成心,而且具有出卖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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