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违约责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4:31
托付开发合同托付人违约职责有哪些
托付人的违约职责是指托付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托付开发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
1、托付人拖延付出研讨开发经费,形成研讨开发作业阻滞、延误的,研讨开发人不承当职责。托付人逾期两个月不付出研讨开发经费或许酬劳的,研讨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托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敷衍的酬劳,补偿因而给研讨开发人形成的丢失或付出违约金。
2、托付人未依照合同约好供给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结协作事项,或许所供给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严重缺点,导致研讨开发作业阻滞、延误、失利的,托付人应当承当违约职责。托付人逾期两个月不供给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讨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托付人应当补偿因而经研讨开发人所形成的丢失。
3、逾期承受研讨开发效果的职责。托付人逾期6个月不承受研讨开发效果的,研讨开发人有权处置研讨开发效果,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好的酬劳、违约金和保管费后,交还托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赔偿有关酬劳、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恳求托付人补偿丢失。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