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辞职申请未批准受伤是否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03:50由于作业的不顺心向上司做了辞去职务请求,可是没有想到自己在辞去职务请求还没有批下来的时分,就在作业的过程中受伤了。要是自己没有提交辞去职务请求,肯定是算工伤的,但自己提交了辞去职务请求就不太承认了。那么提出辞去职务请求未赞同受伤是否工伤?
提出辞去职务请求未赞同受伤是否工伤?算工伤。
【案情回忆】
某公司职工刘某于2010年9月提交辞去职务请求书称将在10月22日离任。10月26日,劳作者被用人单位的机器堵截手指,两边对该日两边是否仍存在劳作联系发作争议涉讼。期间,公司不能证明其已赞同该辞去职务请求并已告诉劳作者,后经法院审理,承认事发之日两边仍存在劳作联系。
请求辞去职务后受伤
是否工伤引争议
2010年5月7日,刘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作合同,约好的期限为2010年5月7日至2011年5月7日。2010年9月,刘某因有事要回贵州老家,提出辞去职务,但公司要求其提交辞去职务报告,不然按公司规则对不经赞同私行离任者要视为旷工。刘某遂于9月24日递送辞去职务书,要求10月22日回家。后刘某因故未于10月22日回家,而是持续留在了上海。2010年10月26日下午一点半,刘某在公司车间被车床堵截两根手指,厂方送其至医院就医,为其支付了医疗费、10月份整月薪酬,并连续支付了部分日子费,但两边对事端的补偿未能协商一致。
2011年3月2日,刘某请求劳作裁定,裁定委断定承认刘某与公司在2010年5月7日至2010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作联系。公司对断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刘某于2010年9月24日提出辞去职务,公司于同年10月6日已签字赞同其在2010年10月22日离任,故自10月22日后两边已免除了劳作联系,要求法院承认原、被告之间在2010年10月22日之后不存在劳作联系。
刘某辩称:其曾提交一份离任请求,并预备在2010年10月22日脱离公司,但公司一向没有对离任请求进行过赞同,其手指亦是被公司的切料机堵截。
断定成果
公司没有赞同请辞
劳作联系依然存在
法院经审理以为,在劳作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处于处理者的位置,而相应处理材料亦为用人单位把握。鉴于刘某发作事端时尚在两边劳作合同有用期内,而公司又有规则,私行离任将作旷工处理,予以罚款直至开除。现公司并无根据证明其清晰赞同刘某辞去职务且该赞同已被刘某收悉,并且公司也未与刘某处理过离任手续、结清薪酬。
一起,考虑到刘某伤害事端系发作在公司职作业业时刻、作业地址,刘某受伤手指亦系为公司机器堵截,刘某所作其在10月22日后持续为公司供给劳作的主张更为可信。
故结合两边的举证才能、挨近根据的远近并考虑本案实践案情及日子常理,刘某主张与公司在2010年5月7日至同年10月26日存在劳作联系的理由建立。据此断定:吊销一审断定;承认公司与刘某在2010年5月7日至同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作联系。
焦点剖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刘某提交辞去职务请求书上载明的欲离任时刻2010年10月22日至事端发作的同年10月26日之间,两边当事人是否还存在劳作联系。假如劳作联系建立,刘某下一步能够向公司主张工伤补偿;不然,刘某无法主张工伤补偿。详细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焦点1
职工辞去职务景象下
劳作联系是否免除咋断定
通常状况下,关于劳作者一方离任的,提交辞去职务请求书的时刻及内容是判别两边劳作联系是否已免除的重要规范。但在日常日子中,咱们也经常会碰到劳作者提交辞去职务请求书后经单位款留或其他原因又与用人单位持续坚持劳作联系等比较特别的状况。此刻,就要结合两边是否仍持续在实行劳作合同、是否处理了交代手续、是否结清了酬劳等状况进行断定。
劳作法令联系是一种兼具相等性和隶特点特质的法令联系,会集表现为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劳作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作,并获取酬劳作为劳作给付之对价;二是劳作者要承受用人单位的作业组织、处理监督,恪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要确定刘某与公司在2010年10月22日后是否持续存在劳作联系,据此法院确定两边仍存在劳作联系。
焦点2
劳作联系免除与否
依法由谁负举证职责
在民事诉讼的举证职责上,最基本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劳作联系两边当事人的位置并不彻底相等,在举证才能、挨近根据的远近方面,劳作者显着处于弱势。关于劳作联系是否免除的证明职责,尽管法令未有举证职责倒置的清晰规则,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才能等要素,法院应合理分配举证职责。
本案胶葛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存续期间处于处理者的位置,相应的处理材料为其把握,相较劳作者而言公司更挨近于有关劳作处理的根据材料,包含处理劳作者离任手续的相关材料。本案公司称其已于2010年10月6日赞同刘某的辞去职务请求,但无法供给刘某收到单位赞同的根据。二审法院在刘某已举证其伤害事端系在公司作业时刻、作业地址发作的状况下,以为若要否定事发之日两边已不存在劳作联系,则该主张的进一步举证职责应由公司承当。
焦点3
劳作联系是否免除
怎么适用根据及现实推定
在民事诉讼根据的检查确定方面,审判人员应在根据法令规则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日子经验,对根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巨细独立进行判别。关于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其所供给的根据,有必要到达高度盖然性的要求,才能对其主张的相关现实予以承认。
本案中,公司要证明发作伤害事端时两边劳作联系已免除则应供给更充沛的根据。但现其提交的根据存在多方面的对立与瑕疵。一是赞同辞去职务的问题。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赞一起间是2010年10月6日的辞去职务请求书,但签字赞同辞去职务的公司负责人曾说出事当日系他送刘某去医院,后来他才传闻刘某已经在10月22日辞去职务,该所述明显前后对立。一起,公司也未供给已奉告刘某赞同其辞去职务的书面告诉或相似根据。二是公司提交的考勤记载。公司供给的考勤记载均系单独制造,并无刘某签字承认,亦无其他根据佐证。三是公司关于交代问题的陈说。
公司主张刘某事发当日系来处理交代手续,但却不只未供给任何根据,并且关于与何人交代、处理何手续均无法说明清楚。而刘某在案子审理中则供给了公司向其发放的工卡及发放10月份整月薪酬及11月份日子费的记载。结合上述根据的剖析,归纳刘某受伤的时刻、地址及原因,法院从两边举证才能及日常日子的常理进行判别,支撑了刘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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