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有哪些限制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0:59
现在理论界对公司兼并的约束存在三种学说,即:自在说、严厉约束说、恰当约束说这三种,下面是对这三种公司兼并约束的学说的介绍,期望对您了解公司兼并的约束有所协助。
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则,在理论上,这一问题存在三种学说:
(1)自在说。以为公司兼并并不应有品种的约束。
(2)严厉约束说。以为只要同品种公司方可兼并,而且,兼并之后的公司仍应为同品种公司。
(3)恰当约束说。以为对不同品种公司的兼并采纳恰当约束。
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采纳了恰当约束说,对不同品种的公司之间的兼并以及兼并后的公司类型作了约束。如德国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接纳有限职责公司,但有限职责公司不能接纳股份有限公司。再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9条规则,有限公司能够与其他有限公司兼并,但兼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兼并而建立的公司,须为有限公司;第60条规则,有限公司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应经法院认可,不然无效。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公司兼并没有约束性规则,但台湾“经济部”1988年3月21日经商字07610号文件对此作了解说:现行公司法关于兼并公司之品种和兼并后存续或另立公司之品种,未有明文约束。为奖赏兼并,凡属职责相同之公司得予兼并,故股份有限公司得与有限公司兼并。惟依“公司法”第317条之一规则,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兼并者,其兼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学者以为,恰当约束说比较合理,应成为咱们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
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则,在理论上,这一问题存在三种学说:
(1)自在说。以为公司兼并并不应有品种的约束。
(2)严厉约束说。以为只要同品种公司方可兼并,而且,兼并之后的公司仍应为同品种公司。
(3)恰当约束说。以为对不同品种公司的兼并采纳恰当约束。
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采纳了恰当约束说,对不同品种的公司之间的兼并以及兼并后的公司类型作了约束。如德国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接纳有限职责公司,但有限职责公司不能接纳股份有限公司。再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9条规则,有限公司能够与其他有限公司兼并,但兼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兼并而建立的公司,须为有限公司;第60条规则,有限公司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应经法院认可,不然无效。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公司兼并没有约束性规则,但台湾“经济部”1988年3月21日经商字07610号文件对此作了解说:现行公司法关于兼并公司之品种和兼并后存续或另立公司之品种,未有明文约束。为奖赏兼并,凡属职责相同之公司得予兼并,故股份有限公司得与有限公司兼并。惟依“公司法”第317条之一规则,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兼并者,其兼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学者以为,恰当约束说比较合理,应成为咱们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