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地役权还存在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1:35在合同联系中。运用别人的不动产,来进步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这种权益便是地役权。地役权是在地役合同成立时收效的,是当事人自己建立的。那么土地运用权转让后地役权还存在吗?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咱们介绍一下,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土地运用权转让后地役权还存的,并且要一起转让。我国《物权法》第164条规则:“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该法第165条规则:“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由此可知,地役权由于其具有从属性,不能独自转让或许作为债款的担保而典当给其别人,任何独自转让或许典当地役权的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此咱们应当留意。
地役权的寓意
地役权是以别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当而运用的权力。
(一)建立地役权的方式: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挂号效能: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持续享有或许担负已建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能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
2、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六)地役权的典当: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化: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以上便是小编关于土地运用权转让后地役权是否还存在的介绍,经过上述介绍可知,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