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章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0:5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上海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行为,确保依法公平、及时地裁定经济胶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以下简称裁定法),拟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组成,并依法挂号建立。
第三条本会受理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因发作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向本会提出的裁定请求。
本会依法不受理因劳作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提出的裁定请求。
本会依法不能裁定下列胶葛: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承继胶葛;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 裁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间,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本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能够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
本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我国裁定协会存案。
第五条本会会议由主任或许主任托付的副主任掌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办。修正规章或许对本会作出闭幕抉择,须经整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经过,其他抉择须经到会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经过。
第六条本会会议的主要责任是:
(一)审议本会的作业方针、作业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抉择;
(二)审议、经过秘书长提出的年度作业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抉择秘书长人选;
(四)审议、经过本会办事机构设置计划;
(五)抉择裁定员的聘任、解聘和开除;
(六)修正本会规章;
(七)抉择闭幕本会;
(八)裁定法、裁定规矩和本规章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本会会议结束会议期间,担任本会的重要作业。
本会主任依据需要,能够托付一名副主任帮忙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作业。
第八条本会能够依据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小组,为本会和裁定员供给咨询定见。
第九条本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替换1/3组成人员。
本会组成人员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结下届组成人员的替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结替换的,应当在届满后3个月内完结替换。
每届委员会履行责任到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