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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怎么处理更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6:38

其他应收款未回收的能否作为坏账请求核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告诉》(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则,本办法所称财物是指企业具有或许操控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获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财物,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金钱(包含应收收据)等钱银财物,存货、固定财物、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财物等非钱银财物,以及债款性出资和股权(权益)性出资。
上述规则指的是“应收及预付金钱”并没有特指应收账款,而指应收金钱。
别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务部关于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则,企业除借款类债款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回收金额后承认的无法回收的应收、预付金钱,能够作为坏账丢失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封闭、闭幕、被撤消,或许被依法刊出、撤消营业执照,其清算产业缺乏清偿的;
(2)债款人逝世,或许依法被宣告失踪、逝世,其产业或许遗产缺乏清偿的;
(3)债款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款的;
(4)与债款人达到债款重组协议或法院同意破产重整方案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役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回收的;
(6)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其他条件。
因而,企业能够在税前作为财物丢失扣除的应收金钱只需满意非借款类的债款,并契合上述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所述景象之一者均可,其他应收款如契合上述条件且不归于借款类债款即可。在进行扣除处理时需求参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则进行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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