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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与法院认定罪名不一致要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0:30
一、相关法令规则与司法实践
我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六十二条第项规则,“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依据法令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但这一法条并未直接阐明法院可否改动查看院所指控的罪名,而仅清晰了在何种状况下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定。直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出台的《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才对这一问题予以清晰。《解说》榜首百七十六条第项规则:“申述指控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上述规则实际上是赋予了法院可依据实际状况决议按照审理确定的罪名而改变指控的罪名。
这一解说在司法实践中现已得到了使用,其间以重庆綦江虹桥垮塌一案为例。1999年1月4日,投入使用两年多的綦江虹桥轰然垮塌,形成42人罹难、14人受伤的严峻伤亡结果。案发后,重庆市人民查看院榜首分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原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该案第四被告赵祥忠提起公诉,而违法和维护人民的使命,而不能包揽或代行控诉功能。不能演变为法院与查看院站在同一情绪,一起针对被告人,而失去了法院本来的中立情绪。
其次,这种做法违反了辩解权准则。这并不是说法院直接掠夺了被告人以及其辩解律师为己方辩解的权利,而是指法院审判时改变罪名,会使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无法就被改变之罪名进行举证和阐明,以到达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意图。这实际上是一种“突袭性审判”,很或许形成在彻底未对新罪名进行法庭调查的状况下,就进行科罪判刑。这实际上使得被告人的辩解权沦为形式化的权利,失去了其实际意义。尽管也有学者提出被告方仍可行使上诉权并在二审中就新罪名进行辩解,但这依然不能处理一审中辩解权或许呈现的名存实亡现象。
再次,这一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睬准则。这儿提及的不告不睬准则并不等同于通知才处理准则,因为后者首要适用于民事司法中,而在刑事司法中只要少量罪过适用。刑事诉讼中具有普适性的不告不睬准则,应该理解为是对法院职权的约束,即法院仅就查看院所指控的罪名进行调查和审判,而决议改变罪名的权利,应由查看院在撤回指控后行使并从头提起公诉。这一做法圈定了法院职权的鸿沟,然后有用地避免了法院与查看院职权的混淆,更是对被告人权利的维护。
最终,这一做法也有悖于刑事诉讼中的公平性准则。诉讼法要处理的两个根本问题便是法令履行的公平与正义问题以及诉讼的功率问题,而作为刑事法令标准的程序法,它更应该侧重于前者。一方面,这是因为被告人在刑事司法中处于弱势位置;另一方面,刑法作为防卫社会的最终一道防地,其所规则的惩罚要比民事制裁等其他违法制裁手法严峻得多,许多惩罚所形成的结果是无法挽回的。
三、处理问题的主张
针对上文所提出的问题,小编以为,最有用的处理办法便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令进行修正弥补或许公布相关司法解说,清晰依据以下几种状况可作不同处理:
榜首,法院在开庭前,经过剖析控辩两边所提交的资料或其他资料而得出查看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与案子现实严峻不符时,应该主张查看院撤回指控,待改变罪名后从头提起公诉。
第二,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查看院指控罪名不成立而其他罪名成立时,应宣告休庭并主张查看院撤回指控,给予控辩两边必定的从头准备时间,择日另行开庭。
第三,根据第二点所述状况,若被告人清晰表明抛弃对新罪名的辩解权利,而公诉方又能的确提出证明被告人犯有新罪之依据时,庭审可不间断,而继续进行相应程序。
若能经过修法或公布司法解说区别上述状况并予以合理处理,则既能够保证正义与公平的完成,使被告人方能够充沛有用地行使辩解权,法院不会代为行使查看院的权利,又能够在保证公平准则的基础上,依据具体状况,最大程度地进步诉讼功率,节约诉讼本钱。并且在上述三种状况下,法院也都是按照其职权范围进行审判的,然后更有利于对被告人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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