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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合同并不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9:58

《物权法》民生问题系列之一
房产典当合同并不因未处理典当挂号无效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熊永义律师)
我国《担保法》规则,以房产等产业典当的,应当到房管部分处理房产典当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该规则一向遭到法令和相关职业实务界的质疑。而刚刚于本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该条款作了根本性的批改,《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则,当事人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成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的效能。物权法在典当权一章又规则,以房产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挂号。典当权自挂号时建立。另又规则,《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从《担保法》的“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收效”到《物法权》的“典当权自挂号时建立。”、“未处理物权挂号,不影响合同效能。”这些看似不流畅的法令规则关于普通老百姓有没有含义呢?
应该说,《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这一批改,其含义不仅仅是一个法令理论的重新认识并将其上升为国家法令,行将合同自身的效能和合同的实行差异开来。相同,该批改对老百姓而言也是休戚相关的。简略的说,依照担保法的规则,即便两边签订了房产典当合同,假如没有处理房产典当挂号,将导致房产典当合同不收效。假如房产典当义务人迟迟不去处理房产典当,关于房产典当权人来说,也不能引用这份合同向典当人建议违约职责(因为合同没有收效嘛,合同天然不能成为建议权力的根据),而只能在辨明导致合同不收效的各方职责后,向典当人建议补偿,这种补偿的规模及其有限,关于维护典当权人是及其晦气的。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则,即便没有处理房产的典当挂号,典当权没有建立,但房产典当合同自身是有用的。此刻,假如是因为典当人的原因导致未处理房产典当的,典当权人能够直接根据合同追查房产典当人的违约职责,一起有权建议其他的丢失,这更有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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