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2: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则:担保合同被确以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规则: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权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则,法令规则挂号收效的典当合同,典当人违反诚笃信用原则回绝处理典当挂号致使债权人遭到丢失的,典当人应承当补偿职责。这是我国法令对担保无效发生的法令结果的规则。但差错属一种片面毅力状况,是笼统的现实,确认是否存在差错以及区分差错份额,应结合主体的身份、受教育的程度、学问水相等各种客观特性,一起结合各主体所从事行为的性质、行为其时的环境等等来归纳确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