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再婚前夫可否变更孩子抚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03:49问:
3年前,我与邹某离婚,法院判定儿子随我日子,邹某每月付出抚育费200元。不久我知道张某,预备与其成婚。邹某为阻遏我与张某的婚事,竟给我下最后通牒:若与张某成婚,就要求改变儿子的抚育联系。我急于想知道的是:再婚能否成为邹某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的理由?若邹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撑他?
律师确诊:
你与邹某离婚,法院判定儿子随你日子,但邹某仍是孩子的父亲,父子联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邹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承当抚育和教育孩子的责任,一起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力,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便是其享有的权力之一。不过,享有这种权力并不等于能够乱用这种权力,什么情况下能够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法令是有明确规则的。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则:
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支撑: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持续抚育子女的;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不尽抚育责任或有优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日子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晦气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日子,该方又有抚育才能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求改变的。该司法解释还规则:爸爸妈妈两边协议改变子女抚育联系的,应予允许。
依据以上规则,邹某要求改变抚育联系的意图在于阻挠你再婚,这明显不属于要求改变抚育联系的正当理由,因而,即使邹某向法院提起改变抚育联系的诉讼,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