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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肇事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21:16
发问:
你好,请问公共交通办理规模外的交通肇事怎么确定?
玉溪律师回答:
在公共交通办理规模外的交通肇事怎么确定?
公共交通办理规模外,是指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没有归入公共交通办理的交通。城市大街、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村通”公路,以及现已开发并归入公共交通办理规模的内河航道、海运航道、湖泊等归于实施公共交通办理的规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8条(见下文)的规则,在实施公共交通办理的规模内发作严峻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
在公共交通办理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许致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构成犯罪的,则不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当别离以下景象处理:
(1)、在公共交通办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出产、作业,因不服办理、违背出产劳作安全等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主管人员指派、强令别人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作严峻伤亡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应当以严峻责任事故罪科罪处分。
(2)、在公共交通办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出产、作业,有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许单位员工提出后,担任劳作安全设备的直接责任人员仍不采纳办法,因此发作严峻伤亡事故或许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应当以严峻劳作安全事故罪科罪处分。
(3)、在公共交通办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非出产、作业活动致人逝世的,以过错致人逝世罪科罪处分;致人重伤的,以过错致人重伤罪科罪处分;致使交通工具严峻破坏的,以过错损坏交通工具罪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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