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4:48债款人代位权准则是我国 《合同法》规则的一项簇新的法令准则。它的建立使我国民法债的保全系统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填补了法令缝隙,为维护债款人利益供给了更缜密更详尽的法令依据,对处理企业“三角债”优化民商买卖环境具有活跃的效果。
债款人代位权概念剖析
代位权在民法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含继承人代位权和求偿代位权,而后者又包含债款人代位权和债款人代位权。可见,债款人代位权系民法上代位权的种概念。其在债法范畴正式建立于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则:“债款人得行使债款人的一切权力及诉讼,但权力和诉讼权专归于债款人的,不在此限。”尔后,《西班牙民法典》第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日本民法典》第423条以及我国民法典第242条亦有相似规则。我国债款人代位权的雏形最早见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则》,其第300条规则:“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可依恳求执行人的恳求,告诉该第三人向恳求执行人实行债款。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告诉指定的期限内不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执行。”但其仅适用于诉讼完结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的景象,然后不具备遍及的含义。为此,《合同法》第73条作了更归纳遍及的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然后建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款人代位权准则。
依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债款人代位权是指债款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款,以自己名义行使归于债款人权力的实体权力。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归于其本身的实体权力而危及债款人的权力实现时,该债款人可依债款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款人行使债款人怠于行使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