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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1-27)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3:33
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家喻户晓。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运营特征是,服务员一致着上世纪60年代服装,播映该年代歌曲,店堂装饰、菜名等也具有年代印记。“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饰、菜名等一应照搬。依据《反不合理竞赛法》的规则,“牛记酒楼”的行为归于下列哪一种行为?()
A.合理的竞赛行为
B.侵略商业秘密行为
C.混杂行为
D.虚伪宣扬行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混杂行为是指运营者在商场运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方法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作虚伪表明、阐明或许诺,或不妥运用别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运用户或顾客产生误解,打乱商场秩序、危害同业竞赛者的利益或许顾客利益的行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五条规则,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不合理手段从事商场买卖,危害竞赛对手:(一)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二)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三)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四)在产品上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假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据此可知,“老社长酒楼”的服装、歌曲、装饰、菜名等“一应照搬”的行为构成混杂行为,归于选用不合理手段从事商场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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