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4:49
关于掠夺罪这种比较恶劣的暴力型违法而言,我国除了在《刑法》中对其进行了许多规则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分也作出了一些司法解说的内容。那么,最高院关于掠夺罪的司法解说有哪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最高公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四、常见违法的量刑
(五)掠夺罪
1、构成掠夺罪的,能够依据下列不同景象在相应的起伏内确认量刑起点:
(1)掠夺一次的,能够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起伏内确认量刑起点。
(2)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起伏内确认量刑起点:入户掠夺的;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的;掠夺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掠夺三次或许掠夺数额到达数额巨大起点的;掠夺致一人重伤,没有构成残疾的;假充军警人员掠夺的;持枪掠夺的;掠夺军用物资或许抢险、救灾、救助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能够依据掠夺致人伤亡的成果、次数、数额、手法等其他影响违法构成的违法现实添加惩罚量,确认基准刑。”
(二)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遵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定见(法发〔2010〕9号)
“7、遵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必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峻刑事违法的政策。关于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安排违法、邪教安排违法、黑社会性质安排违法、恶势力违法、成心损害公共安全违法等严峻损害国家政权安定和社会治安的违法,成心杀人、成心损伤致人逝世、强奸、劫持、拐卖妇女儿童、掠夺、严峻争夺、严峻偷盗等严峻暴力违法和严峻影响公民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等毒害公民健康的违法,要作为严惩的要点,依法从重处分。特别关于极点敌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损害目标,所违法行特别严峻的违法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三)最高公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告诉(法(2008)324号 2008年12月1日)
“偷盗、争夺、掠夺毒品的,应当别离以偷盗罪、争夺罪或许掠夺罪科罪,但不计违法数额,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科罪量刑。偷盗、争夺、掠夺毒品后又施行其他毒品违法的,对偷盗罪、争夺罪、掠夺罪和所犯的详细毒品违法别离科罪,依法数罪并罚。私运毒品,又私运其他物品构成违法的,以私运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私运罪别离科罪,依法数罪并罚。”
(四)关于处理与偷盗、掠夺、欺诈、争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四条 施行本解说榜首条、第二条、第三条榜首款或许第三款规则的行为,事前与偷盗、掠夺、欺诈、争夺机动车的违法分子通谋的,以偷盗罪、掠夺罪、欺诈罪、争夺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对跨地区施行的触及同一机动车的偷盗、掠夺、欺诈、争夺以及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行为,有关公安机关能够按照法令和有关规则一起立案侦查,需求提请批准逮捕、移交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公民检察院、公民法院受理。”
(五)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6年1月23日法释〔2006〕1号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运用细微暴力或许要挟,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带着的日子、学习用品或许金钱数量不大,且未构成被害人细微伤以上或许不敢正常到校学习、日子等损害成果的,不以为是违法。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则景象的,一般也不以为是违法。
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许寻求精力影响,随意殴伤其他未成年人、屡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公私资产,打乱校园及其他公共场所次序,情节严峻的,以寻衅滋事罪科罪处分。
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偷盗、欺诈、争夺别人资产,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成心损伤致人重伤或许逝世,或许成心杀人的,应当别离以成心损伤罪或许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偷盗、欺诈、争夺罪,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则科罪处分;情节细微的,可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六)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法发[2005]8号
“一、关于“入户掠夺”的确定
依据《掠夺解说》榜首条规则,确定“入户掠夺”时,应当留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规模。“户”在这里是指居处,其特征表现为供别人家庭日子和与外界相对阻隔两个方面,前者为功用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状况下,团体宿舍、旅馆宾馆、暂时建立工棚等不该确定为“户”,但在特定状况下,假如的确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能够确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不合法性。进入别人居处须以施行掠夺等违法为目的。掠夺行为虽然发作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施行掠夺等违法为目的进入别人居处,而是在户内暂时起意施行掠夺的,不归于“入户掠夺”。三是暴力或许暴力钳制行为有必要发作在户内。入户施行偷盗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假如暴力或许暴力钳制行为发作在户内,能够确定为“入户掠夺”;假如发作在户外,不能确定为“入户掠夺”。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的确定
公共交通东西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大都人的特色。依据《掠夺解说》第二条规则,“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首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送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租借车、火车、船舶、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东西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施行的掠夺。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东西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掠夺的,或许在小型租借车上掠夺的,不归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
三、关于“屡次掠夺”的确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屡次掠夺”是指掠夺三次以上。
关于“屡次”的确定,应以行为人施行的每一次掠夺行为均已构成违法为条件,归纳考虑违法成心的发作、违法行为施行的时刻、地址等要素,客观剖析、确定。关于行为人依据一个犯意施行违法的,如在同一地址一起对在场的多人施行掠夺的;或依据同一犯意在同一地址施行接连掠夺违法的,如在同一地址接连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掠夺的;或在一次违法中对一栋居民高楼中的几户居民接连施行入户掠夺的,一般应确定为一次违法。
四、关于“带着凶器争夺”的确定
《掠夺解说》第六条规则,“带着凶器争夺”,是指行为人随身带着枪支、爆炸物、操控刀具等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进行争夺或许为了施行违法而带着其他器械进行争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带着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争夺,但有依据证明该器械的确不是为了施行违法预备的,不以掠夺罪科罪;行为人将随身带着凶器有意加以显现、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行为人带着凶器争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五、关于转化掠夺的确定
行为人施行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情节较轻、损害不大的,一般不以违法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则,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1) 偷盗、欺诈、争夺挨近“数额较大”规范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东西上偷盗、欺诈、争夺后在户外或交通东西外施行上述行为的;
(3)运用暴力致人细微伤以上成果的;
(4)运用凶器或以凶器相要挟的;
(5)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六、关于掠夺违法数额的核算
掠夺信用卡后运用、消费的,其实践运用、消费的数额为掠夺数额;掠夺信用卡后未实践运用、消费的,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践运用、消费或许实践运用、消费的数额未到达巨大规范的,不适用“掠夺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掠夺其他资产,劫取机动车辆当作违法东西或许逃跑东西运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掠夺数额;为施行掠夺以外的其他违法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掠夺罪和施行的其他违法施行数罪并罚。
掠夺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核算,参照履行《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
七、关于掠夺特定资产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目标,施行掠夺的,以掠夺罪科罪;掠夺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掠夺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施行其他违法的,应以掠夺罪与详细施行的其他违法施行数罪并罚。
掠夺赌资、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掠夺罪科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掠夺目标,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则处分。
为个人运用,以暴力、钳制等手法获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产业的,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则处理;唆使或许伙同别人采纳暴力、钳制等手法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产业的,能够掠夺罪科罪处分。
八、关于掠夺罪数的确定
行为人施行损伤、强奸等违法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运用被害人不能抵挡、不敢抵挡的境况,暂时起意劫取别人资产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违法与掠夺罪施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许没有发觉的景象下,以及施行成心杀人违法行为之后,暂时起意拿走别人资产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违法与偷盗罪施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掠夺罪与类似违法的边界
1、假充正在履行公务的公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不合法占有资产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假充正在履行公务的公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许罚款的行为,构成违法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分;在施行上述行为中运用暴力或许暴力要挟的,以掠夺罪科罪处分。行为人假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许罚款的行为,构成违法的,以敲诈勒索罪科罪处分;在施行上述行为中运用暴力或许暴力要挟的,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2、以暴力、钳制手法讨取超出正常生意价钱、费用的金钱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产品生意、生意或许劳作服务的人,以暴力、钳制手法迫使别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峻的,以逼迫生意罪科罪处分;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以生意、生意、服务为幌子选用暴力、钳制手法迫使别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掠夺罪科罪处刑。在详细确守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肯定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份额,加以归纳判别。
3、掠夺罪与劫持罪的边界?
劫持罪是损害别人人身自由权力的违法,其与掠夺罪的差异在于:榜首,片面方面不尽相同。掠夺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成心施行掠夺行为,劫持罪中,行为人既或许为勒索别人资产而施行劫持行为,也或许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施行劫持行为;第二,行为手法不尽相同。掠夺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资产一般应在同一时刻、同一地址,具有“当场性”;劫持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戮、损伤等办法向被劫持人的亲属或其别人或单位宣布要挟,讨取赎金或提出其他不合法要求,劫取资产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劫持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带着资产的,一起冒犯劫持罪和掠夺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科罪处分。
4、掠夺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边界
寻衅滋事罪是严峻打乱社会次序的违法,行为人施行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或许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资产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掠夺罪的差异在于:前者行为人片面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添补其精力空无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峻侵略别人人身权力的办法强拿硬要资产,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钳制等办法作为劫取别人资产的手法。司法实践中,关于未成年人运用或要挟运用细微暴力强抢少量资产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掠夺罪科罪处分。其行为契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能够寻衅滋事罪科罪处分。
5、掠夺罪与成心损伤罪的边界
行为人为讨取债款,运用暴力、暴力要挟等手法的,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构成成心损伤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则处分。
十、掠夺罪的既遂、未遂的确定
掠夺罪侵略的是杂乱客体,既侵略产业权力又侵略人身权力,具有劫取资产或许构成别人轻伤以上成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掠夺既遂;既未劫取资产,又未构成别人人身损伤成果的,属掠夺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的八种处分情节中除“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这一成果加剧情节之外,其他七种处分情节相同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间属掠夺未遂的,应当依据刑法关于加剧情节的法定刑规则,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准则量刑。
十一、驾驭机动车、非机动车攫取别人资产行为的定性
关于驾驭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驭车辆”)攫取别人资产的,一般以争夺罪从重处分。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应当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1)驾驭车辆,逼挤、碰击或强行逼倒别人以扫除别人抵挡,乘机攫取资产的;
(2)驾驭车辆强抢资产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纳强拉硬拽办法劫取资产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驭车辆强行攫取别人资产的手法会构成别人伤亡的成果,依然强行攫取并听任构成资产持有人轻伤以上成果的。”
(七)全国法院经济违法案子审判作业座谈会总述
“一、关于掠夺、争夺违法的确定和处分
(一)关于“入户掠夺”的确定
大都与会者以为,惩罚适用应当表现罪刑相适应准则,惩罚的量应当与行为的社会损害性恰当。因而,对“入户掠夺”的确定应当从严掌握,不能简略的了解为“在户内掠夺”。“入户掠夺”一般应当满意三个条件:一是“户”的规模应有所约束。户一般是指居处,其特征表现为供别人家庭日子和与外界相对阻隔两个方面,前者为功用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具有不合法性。即“入户”有必要具有进入别人居处的不合法侵入性,须以施行掠夺等违法为目的。掠夺行为虽然发作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施行掠夺等不合法损害为目的而进入别人居处,而是暂时起意施行掠夺的,不归于“入户掠夺”。如卖淫女将嫖客带入家中嫖宿,后者在嫖宿过程中暂时起意施行掠夺的,只能确定为一般掠夺罪,而不能确定为“入户掠夺”。此外,不合法入户行为具有多样性特征,大都状况下表现出显着的暴力侵入性,如撬门、破窗等,但选用隐秘潜入、欺诈等手法而入户,乃至是应被害人之邀而入户,只需行为人入户前即具掠夺等不合法损害目的,都归于不合法入户;三是暴力或暴力钳制行为有必要发作在“户内”。
针对上述第二个条件,也有论者以为,入户目的不合法性的表述外延失之广泛,实践操作中简单发作歧义。如行为人以施行损伤、强奸等其他违法为目的而强行进入别人户内,在前罪过为施行过程中或施行结束后又暂时起意对被害人施行掠夺的,虽然其入户目的具有不合法性,但却不宜确定为"入户掠夺"。因而,主张将第二个条件直接修正为"为了施行掠夺而入户",防止发作不用要的歧义。还有少量定见以为,"暂时起意"在审判实践中殊难掌握,依据上难以确定,因而第二个条件操作难度大,只需掠夺行为契合榜首、三两个条件,即可确定为"入户掠夺"。
(二)“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的确定
和“入户掠夺”相同,“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归于掠夺罪法定加剧构成情节,掠夺地址的特别性一起决议了二者异于一般掠夺的较重的社会损害性,然后直接导致惩罚装备量的添加。鉴于上述共性特征,大大都与会代表以为,关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的确定理应遵从与“入户掠夺”相同的准则,实践中应当从严掌握。公共交通东西承载的旅客应当具有不特定大都人的特色,因而,“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首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送的各种公共汽车、火车、船舶、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东西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施行的掠夺。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东西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掠夺的,或许在小型租借车上掠夺的,不归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依据对上述特色的了解,有论者进一步指出,阻拦正在运转的单位班车、郊游的校车然后施行掠夺的,也应视为“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而在公共交通东西的起点站或终点站施行掠夺的,则不宜确定。
还有论者以为,关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的确定,除了应当具有上述特色以外,还应一起具有公开性特征,即公开轻视众多人的存在,对不特定大都人的人身产业安全构成实践或潜在的要挟。因而,关于在火车等公共交通东西上选用对人体并无实践损害的细微麻醉办法,致使被害人一时性地发作认识妨碍,堕入难以现实上分配自己资产的状况,乘机取走其少量资产的掠夺行为,虽然地址发作在公共交通东西上,但其行为不契合公开性特征,社会损害性也不大,不宜确定为“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法官在量刑时不用拘泥于法条的字面寓意,能够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准则,对刑法的规则恰当作出合目的性的约束解说。不然,假如按照情节加剧犯处理则会呈现显着的罪刑失当现象,违背司法公正的轨迹。
关于在飞翔中的航空器上运用暴力施行掠夺违法,一起危及公共安全的,有人提出,关于这种观念上的竞合现象,最好应该清晰“从一重罪处断”的处理准则,以消除歧义。
(三)关于“转化掠夺”的确定
关于“转化掠夺”的确定,与会代表共同以为:行为人施行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情节较轻、损害不大的,一般不以违法论处。但转化型掠夺违法的构成并不以其前期行为构成违法为必要要件,即便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未达 “数额较大”规范,只需契合特定的条件,使得行为的社会损害性程度添加,足以归入刑法点评的规模,即可确定为违法,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此现已到达一致。这些特定条件如:(1)偷盗、欺诈、争夺挨近"数额较大"规范;(2)运用暴力致人细微伤以上成果的;(3)运用凶器或以凶器相要挟,等等。
与会代表要点环绕下列问题展开了剧烈的评论。即行为人“入户”或“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施行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没有构成违法,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情节较轻、损害不大的,应当怎么处分?一种定见以为,上述景象现已构成“入户掠夺”或“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不管行为人施行的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依法一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另一种定见对此表明贰言,以为上述景象只需按照契合根本违法构成的基准型掠夺罪处理即可,不该确定为掠夺罪的情节加剧犯。首要依据三个方面的理由:一是有悖“罪刑相适应准则”。上述行为的社会损害性程度与一般掠夺罪恰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量刑畸重;二是违背“制止重复点评”准则。行为人的前期行为没有构成违法,其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情节较轻、损害也不大,其施行的全体行为本来不用进行违法点评,但由于行为发作地址的特别性添加了其行为的社会损害性程度,所以终究导致刑法的适用,可见上述两个地址要素是作为科罪情节运用的,正如掠夺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践运用、消费,或许实践运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巨大规范,不适用“掠夺数额巨大”的法定刑相同,“数额巨大”本质也是作为科罪情节运用的。假如关于行为人的行为不只进行违法点评,而且按照掠夺罪情节加剧犯处理,本质而论,上述两个地址要素则不恰当地一起充当了科罪情节和加剧构成情节的人物,违背了“制止重复点评”准则,不恰当地加剧了被告人的惩罚担负;三是不契合情节加剧犯的理论构成。情节加剧犯一般是指某罪的罪过到达情节严峻或在基准程度罪的基础上具有某些严峻情节,然后使构成的客观损失和表现出的片面恶性超出基准程度罪,并因而依法适用加剧程度罪刑单位的违法形状。据此,某详细损害现实假如只具有情节严峻或是严峻情节的特别规则,而不具有该罪的规则性,该详细损害现实不能成立情节加剧犯,跨过基准量刑单位而直接适用加剧程度量刑单位是不恰当的。
(四)“屡次掠夺”的确定
“屡次掠夺” 归于刑法第263条规则的八种景象之一,是本次座谈会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大都代表呼吁最高法院应该赶快拟定司法解说,对"屡次掠夺"概念的内在与外延作出清晰界定。其理由会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罪刑相适应准则的必定要求。司法实践关于"屡次"的传统确定规范是"三人次"以上,但机械掌握常常简单引发量刑畸重现象。如中学生为了一些零花钱而掠夺放学回家的低年级同学,抢的钱不多,暴力程度也很轻,如打一耳光,踢一脚,仅仅前后抢了3个人,就在十年以上量刑,罪刑显着不相适应。有些法院为了防止上述成果的发作,往往采纳一些变通做法,企图弱化刑法的否定性点评程度,将其行为性质定性为敲诈勒索或许寻衅滋事,或许对未成年人大起伏适用减轻处分,却又或许引起检察机关的抗诉,处于二难地步。为此,有必要赶快拟定司法解说,进步"屡次掠夺"的确定规范,厘清掠夺罪与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近似罪名的边界。二是"屡次掠夺" 应与刑法上的"重复损害行为"划清边界。有论者指出,刑法上的"重复损害行为"不该作为"屡次掠夺"行为确定。其意指的"重复损害行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时刻、空间,行为人依据一个归纳的成心,接连重复施行了多个相同行为的违法或违法形状,一般归于包含的一罪的领域。如上例中的学生掠夺行为即属此类。而" 屡次"之所以被作为掠夺罪的加剧构成情节,关键在于行为次数的多少表征了行为的社会损害性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重复损害行为"则并不具有上述功用,将此类行为确定为"大都掠夺",显着归于对立法本心的误读,无法真实表现"罪过相适应"的刑法准则。
(五)掠夺、争夺罪数的确定
罪数的确定首要触及三个方面的内容:榜首,大都代表以为,行为人施行损伤、强奸等违法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运用被害人不能抵挡、不敢抵挡的境况,暂时起意劫取别人资产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违法与掠夺罪施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许没有发觉的状况下,以及施行成心杀人违法行为之后,暂时起意拿走别人资产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违法与偷盗罪施行数罪并罚。第二,劫持过程中施行掠夺行为的处分。与会代表对此构成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劫持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带着资产的,一起冒犯了劫持罪和掠夺罪两个罪名,归于异种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另一种定见以为,行为人在劫持过程中施行的暴力或暴力要挟行为,一方面被点评为劫持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一起又在掠夺罪的确定中发作效果,假如数罪并罚,对同一行为有重复点评之嫌,因而,本着有利于被告的准则,应择一重罪科罪处分。第三,驾驭机动车、非机动车攫取别人资产致人损伤或逝世的行为定性。关于在争夺过程中过错构成被害人重伤、逝世,构成过错致人重伤罪、过错致人逝世罪等违法的,最高法院在相关争夺罪的的司法解说中现已作出清晰规则,即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但解说并未触及争夺过程中出于听任成心导致别人受伤或逝世状况的处理。对此,在评论过程中,一种倾向性的定见以为,上述状况一起侵略了别人的人身权力和产业权力,契合掠夺罪的两层客体规范,因而,只需有依据证明行为人片面上对伤亡成果是成心的,应以掠夺罪科罪处分。不过也有人提出对立定见,以为上述状况不契合掠夺罪的根本特征,虽然其侵略了两个不同的客体,但却并非并存于同一违法之中,而是分归于两个不同的罪名。支撑后一种观念的人以为,掠夺罪的暴力是指出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冲击和强制借以扫除被害人的抵挡,然后劫取别人资产的行为。因而,掠夺罪的暴力有必要有认识地施加于被害人的人身,即直接对被害人的人身构成损害、使其处于无力抵挡、不能抵挡的地步。假如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资产,并无目的使被害人损失抵挡才能,即便在行为施行过程中构成了人身损伤,亦不能以掠夺罪论处。行为人驾驭机动车、非机动车强行攫取别人资产,假如现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或许致人损伤或逝世,依然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又构成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的,归于幻想竞合,应以一重罪从重处分。
(六)掠夺罪中止形状的确定
关于掠夺罪的中止形状,代表们要点评论了既遂、未遂的确定问题。虽然存在少量不合定见,但与会代表绝大大都认同以下观念:掠夺罪侵略的是杂乱客体,既侵略产业权力又侵略人身权力,具有劫取资产或许构成别人轻伤以上成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掠夺既遂;既未劫取资产,又未构成别人人身损伤成果的,属掠夺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则的八种处分情节中除"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这一加剧成果之外,其他七种处分情节相同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间属掠夺未遂的,应当依据刑法关于加剧情节的法定刑规则,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准则量刑。也有单个代表以为,应当下降掠夺罪既遂的确定规范。由于掠夺罪的典型构成特征并不在于暴力的成果而应在于暴力自身,因而,只需具有劫取资产或许构成别人细微伤以上成果两者之一的,即可确定为掠夺既遂。
除了上述首要问题以外,与会代表还评论了“带着凶器进行争夺的问题”,“掠夺违法数额的核算问题”,“掠夺赌资等特定资产行为的定性问题”,“掠夺罪与类似违法的边界问题”等,并就上述问题到达了广泛的一致。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波折防备、操控突发感染病疫情等灾祸的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九条 在防备、操控突发感染病疫情等灾祸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以成心损伤罪或许成心杀人罪科罪,依法从重处分。对破坏或许抢走公私资产的首要分子,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以掠夺罪科罪,依法从重处分。”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假如行为人有掠夺行为,而且现已到达了法定的刑事责任才能的,是需求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公民法院需求依据现实和法令作出判定。假如你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一)最高公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四、常见违法的量刑
(五)掠夺罪
1、构成掠夺罪的,能够依据下列不同景象在相应的起伏内确认量刑起点:
(1)掠夺一次的,能够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起伏内确认量刑起点。
(2)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起伏内确认量刑起点:入户掠夺的;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的;掠夺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掠夺三次或许掠夺数额到达数额巨大起点的;掠夺致一人重伤,没有构成残疾的;假充军警人员掠夺的;持枪掠夺的;掠夺军用物资或许抢险、救灾、救助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能够依据掠夺致人伤亡的成果、次数、数额、手法等其他影响违法构成的违法现实添加惩罚量,确认基准刑。”
(二)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遵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定见(法发〔2010〕9号)
“7、遵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必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峻刑事违法的政策。关于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安排违法、邪教安排违法、黑社会性质安排违法、恶势力违法、成心损害公共安全违法等严峻损害国家政权安定和社会治安的违法,成心杀人、成心损伤致人逝世、强奸、劫持、拐卖妇女儿童、掠夺、严峻争夺、严峻偷盗等严峻暴力违法和严峻影响公民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等毒害公民健康的违法,要作为严惩的要点,依法从重处分。特别关于极点敌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损害目标,所违法行特别严峻的违法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三)最高公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告诉(法(2008)324号 2008年12月1日)
“偷盗、争夺、掠夺毒品的,应当别离以偷盗罪、争夺罪或许掠夺罪科罪,但不计违法数额,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科罪量刑。偷盗、争夺、掠夺毒品后又施行其他毒品违法的,对偷盗罪、争夺罪、掠夺罪和所犯的详细毒品违法别离科罪,依法数罪并罚。私运毒品,又私运其他物品构成违法的,以私运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私运罪别离科罪,依法数罪并罚。”
(四)关于处理与偷盗、掠夺、欺诈、争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四条 施行本解说榜首条、第二条、第三条榜首款或许第三款规则的行为,事前与偷盗、掠夺、欺诈、争夺机动车的违法分子通谋的,以偷盗罪、掠夺罪、欺诈罪、争夺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对跨地区施行的触及同一机动车的偷盗、掠夺、欺诈、争夺以及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行为,有关公安机关能够按照法令和有关规则一起立案侦查,需求提请批准逮捕、移交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公民检察院、公民法院受理。”
(五)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6年1月23日法释〔2006〕1号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运用细微暴力或许要挟,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带着的日子、学习用品或许金钱数量不大,且未构成被害人细微伤以上或许不敢正常到校学习、日子等损害成果的,不以为是违法。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则景象的,一般也不以为是违法。
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许寻求精力影响,随意殴伤其他未成年人、屡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公私资产,打乱校园及其他公共场所次序,情节严峻的,以寻衅滋事罪科罪处分。
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偷盗、欺诈、争夺别人资产,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成心损伤致人重伤或许逝世,或许成心杀人的,应当别离以成心损伤罪或许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偷盗、欺诈、争夺罪,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则科罪处分;情节细微的,可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六)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法发[2005]8号
“一、关于“入户掠夺”的确定
依据《掠夺解说》榜首条规则,确定“入户掠夺”时,应当留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规模。“户”在这里是指居处,其特征表现为供别人家庭日子和与外界相对阻隔两个方面,前者为功用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状况下,团体宿舍、旅馆宾馆、暂时建立工棚等不该确定为“户”,但在特定状况下,假如的确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能够确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不合法性。进入别人居处须以施行掠夺等违法为目的。掠夺行为虽然发作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施行掠夺等违法为目的进入别人居处,而是在户内暂时起意施行掠夺的,不归于“入户掠夺”。三是暴力或许暴力钳制行为有必要发作在户内。入户施行偷盗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假如暴力或许暴力钳制行为发作在户内,能够确定为“入户掠夺”;假如发作在户外,不能确定为“入户掠夺”。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的确定
公共交通东西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大都人的特色。依据《掠夺解说》第二条规则,“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首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送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租借车、火车、船舶、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东西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施行的掠夺。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东西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掠夺的,或许在小型租借车上掠夺的,不归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
三、关于“屡次掠夺”的确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屡次掠夺”是指掠夺三次以上。
关于“屡次”的确定,应以行为人施行的每一次掠夺行为均已构成违法为条件,归纳考虑违法成心的发作、违法行为施行的时刻、地址等要素,客观剖析、确定。关于行为人依据一个犯意施行违法的,如在同一地址一起对在场的多人施行掠夺的;或依据同一犯意在同一地址施行接连掠夺违法的,如在同一地址接连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掠夺的;或在一次违法中对一栋居民高楼中的几户居民接连施行入户掠夺的,一般应确定为一次违法。
四、关于“带着凶器争夺”的确定
《掠夺解说》第六条规则,“带着凶器争夺”,是指行为人随身带着枪支、爆炸物、操控刀具等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进行争夺或许为了施行违法而带着其他器械进行争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带着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争夺,但有依据证明该器械的确不是为了施行违法预备的,不以掠夺罪科罪;行为人将随身带着凶器有意加以显现、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行为人带着凶器争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五、关于转化掠夺的确定
行为人施行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情节较轻、损害不大的,一般不以违法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则,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1) 偷盗、欺诈、争夺挨近“数额较大”规范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东西上偷盗、欺诈、争夺后在户外或交通东西外施行上述行为的;
(3)运用暴力致人细微伤以上成果的;
(4)运用凶器或以凶器相要挟的;
(5)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六、关于掠夺违法数额的核算
掠夺信用卡后运用、消费的,其实践运用、消费的数额为掠夺数额;掠夺信用卡后未实践运用、消费的,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践运用、消费或许实践运用、消费的数额未到达巨大规范的,不适用“掠夺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掠夺其他资产,劫取机动车辆当作违法东西或许逃跑东西运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掠夺数额;为施行掠夺以外的其他违法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掠夺罪和施行的其他违法施行数罪并罚。
掠夺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核算,参照履行《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
七、关于掠夺特定资产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目标,施行掠夺的,以掠夺罪科罪;掠夺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掠夺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施行其他违法的,应以掠夺罪与详细施行的其他违法施行数罪并罚。
掠夺赌资、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掠夺罪科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掠夺目标,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则处分。
为个人运用,以暴力、钳制等手法获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产业的,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则处理;唆使或许伙同别人采纳暴力、钳制等手法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产业的,能够掠夺罪科罪处分。
八、关于掠夺罪数的确定
行为人施行损伤、强奸等违法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运用被害人不能抵挡、不敢抵挡的境况,暂时起意劫取别人资产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违法与掠夺罪施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许没有发觉的景象下,以及施行成心杀人违法行为之后,暂时起意拿走别人资产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违法与偷盗罪施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掠夺罪与类似违法的边界
1、假充正在履行公务的公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不合法占有资产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假充正在履行公务的公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许罚款的行为,构成违法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分;在施行上述行为中运用暴力或许暴力要挟的,以掠夺罪科罪处分。行为人假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许罚款的行为,构成违法的,以敲诈勒索罪科罪处分;在施行上述行为中运用暴力或许暴力要挟的,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2、以暴力、钳制手法讨取超出正常生意价钱、费用的金钱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产品生意、生意或许劳作服务的人,以暴力、钳制手法迫使别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峻的,以逼迫生意罪科罪处分;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以生意、生意、服务为幌子选用暴力、钳制手法迫使别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掠夺罪科罪处刑。在详细确守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肯定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份额,加以归纳判别。
3、掠夺罪与劫持罪的边界?
劫持罪是损害别人人身自由权力的违法,其与掠夺罪的差异在于:榜首,片面方面不尽相同。掠夺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成心施行掠夺行为,劫持罪中,行为人既或许为勒索别人资产而施行劫持行为,也或许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施行劫持行为;第二,行为手法不尽相同。掠夺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资产一般应在同一时刻、同一地址,具有“当场性”;劫持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戮、损伤等办法向被劫持人的亲属或其别人或单位宣布要挟,讨取赎金或提出其他不合法要求,劫取资产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劫持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带着资产的,一起冒犯劫持罪和掠夺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科罪处分。
4、掠夺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边界
寻衅滋事罪是严峻打乱社会次序的违法,行为人施行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或许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资产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掠夺罪的差异在于:前者行为人片面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添补其精力空无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峻侵略别人人身权力的办法强拿硬要资产,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钳制等办法作为劫取别人资产的手法。司法实践中,关于未成年人运用或要挟运用细微暴力强抢少量资产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掠夺罪科罪处分。其行为契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能够寻衅滋事罪科罪处分。
5、掠夺罪与成心损伤罪的边界
行为人为讨取债款,运用暴力、暴力要挟等手法的,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构成成心损伤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则处分。
十、掠夺罪的既遂、未遂的确定
掠夺罪侵略的是杂乱客体,既侵略产业权力又侵略人身权力,具有劫取资产或许构成别人轻伤以上成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掠夺既遂;既未劫取资产,又未构成别人人身损伤成果的,属掠夺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的八种处分情节中除“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这一成果加剧情节之外,其他七种处分情节相同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间属掠夺未遂的,应当依据刑法关于加剧情节的法定刑规则,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准则量刑。
十一、驾驭机动车、非机动车攫取别人资产行为的定性
关于驾驭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驭车辆”)攫取别人资产的,一般以争夺罪从重处分。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应当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1)驾驭车辆,逼挤、碰击或强行逼倒别人以扫除别人抵挡,乘机攫取资产的;
(2)驾驭车辆强抢资产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纳强拉硬拽办法劫取资产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驭车辆强行攫取别人资产的手法会构成别人伤亡的成果,依然强行攫取并听任构成资产持有人轻伤以上成果的。”
(七)全国法院经济违法案子审判作业座谈会总述
“一、关于掠夺、争夺违法的确定和处分
(一)关于“入户掠夺”的确定
大都与会者以为,惩罚适用应当表现罪刑相适应准则,惩罚的量应当与行为的社会损害性恰当。因而,对“入户掠夺”的确定应当从严掌握,不能简略的了解为“在户内掠夺”。“入户掠夺”一般应当满意三个条件:一是“户”的规模应有所约束。户一般是指居处,其特征表现为供别人家庭日子和与外界相对阻隔两个方面,前者为功用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具有不合法性。即“入户”有必要具有进入别人居处的不合法侵入性,须以施行掠夺等违法为目的。掠夺行为虽然发作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施行掠夺等不合法损害为目的而进入别人居处,而是暂时起意施行掠夺的,不归于“入户掠夺”。如卖淫女将嫖客带入家中嫖宿,后者在嫖宿过程中暂时起意施行掠夺的,只能确定为一般掠夺罪,而不能确定为“入户掠夺”。此外,不合法入户行为具有多样性特征,大都状况下表现出显着的暴力侵入性,如撬门、破窗等,但选用隐秘潜入、欺诈等手法而入户,乃至是应被害人之邀而入户,只需行为人入户前即具掠夺等不合法损害目的,都归于不合法入户;三是暴力或暴力钳制行为有必要发作在“户内”。
针对上述第二个条件,也有论者以为,入户目的不合法性的表述外延失之广泛,实践操作中简单发作歧义。如行为人以施行损伤、强奸等其他违法为目的而强行进入别人户内,在前罪过为施行过程中或施行结束后又暂时起意对被害人施行掠夺的,虽然其入户目的具有不合法性,但却不宜确定为"入户掠夺"。因而,主张将第二个条件直接修正为"为了施行掠夺而入户",防止发作不用要的歧义。还有少量定见以为,"暂时起意"在审判实践中殊难掌握,依据上难以确定,因而第二个条件操作难度大,只需掠夺行为契合榜首、三两个条件,即可确定为"入户掠夺"。
(二)“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的确定
和“入户掠夺”相同,“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归于掠夺罪法定加剧构成情节,掠夺地址的特别性一起决议了二者异于一般掠夺的较重的社会损害性,然后直接导致惩罚装备量的添加。鉴于上述共性特征,大大都与会代表以为,关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的确定理应遵从与“入户掠夺”相同的准则,实践中应当从严掌握。公共交通东西承载的旅客应当具有不特定大都人的特色,因而,“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首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送的各种公共汽车、火车、船舶、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东西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施行的掠夺。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东西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掠夺的,或许在小型租借车上掠夺的,不归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依据对上述特色的了解,有论者进一步指出,阻拦正在运转的单位班车、郊游的校车然后施行掠夺的,也应视为“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而在公共交通东西的起点站或终点站施行掠夺的,则不宜确定。
还有论者以为,关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的确定,除了应当具有上述特色以外,还应一起具有公开性特征,即公开轻视众多人的存在,对不特定大都人的人身产业安全构成实践或潜在的要挟。因而,关于在火车等公共交通东西上选用对人体并无实践损害的细微麻醉办法,致使被害人一时性地发作认识妨碍,堕入难以现实上分配自己资产的状况,乘机取走其少量资产的掠夺行为,虽然地址发作在公共交通东西上,但其行为不契合公开性特征,社会损害性也不大,不宜确定为“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法官在量刑时不用拘泥于法条的字面寓意,能够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准则,对刑法的规则恰当作出合目的性的约束解说。不然,假如按照情节加剧犯处理则会呈现显着的罪刑失当现象,违背司法公正的轨迹。
关于在飞翔中的航空器上运用暴力施行掠夺违法,一起危及公共安全的,有人提出,关于这种观念上的竞合现象,最好应该清晰“从一重罪处断”的处理准则,以消除歧义。
(三)关于“转化掠夺”的确定
关于“转化掠夺”的确定,与会代表共同以为:行为人施行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情节较轻、损害不大的,一般不以违法论处。但转化型掠夺违法的构成并不以其前期行为构成违法为必要要件,即便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未达 “数额较大”规范,只需契合特定的条件,使得行为的社会损害性程度添加,足以归入刑法点评的规模,即可确定为违法,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此现已到达一致。这些特定条件如:(1)偷盗、欺诈、争夺挨近"数额较大"规范;(2)运用暴力致人细微伤以上成果的;(3)运用凶器或以凶器相要挟,等等。
与会代表要点环绕下列问题展开了剧烈的评论。即行为人“入户”或“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施行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没有构成违法,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情节较轻、损害不大的,应当怎么处分?一种定见以为,上述景象现已构成“入户掠夺”或“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掠夺”,不管行为人施行的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依法一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另一种定见对此表明贰言,以为上述景象只需按照契合根本违法构成的基准型掠夺罪处理即可,不该确定为掠夺罪的情节加剧犯。首要依据三个方面的理由:一是有悖“罪刑相适应准则”。上述行为的社会损害性程度与一般掠夺罪恰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量刑畸重;二是违背“制止重复点评”准则。行为人的前期行为没有构成违法,其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情节较轻、损害也不大,其施行的全体行为本来不用进行违法点评,但由于行为发作地址的特别性添加了其行为的社会损害性程度,所以终究导致刑法的适用,可见上述两个地址要素是作为科罪情节运用的,正如掠夺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践运用、消费,或许实践运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巨大规范,不适用“掠夺数额巨大”的法定刑相同,“数额巨大”本质也是作为科罪情节运用的。假如关于行为人的行为不只进行违法点评,而且按照掠夺罪情节加剧犯处理,本质而论,上述两个地址要素则不恰当地一起充当了科罪情节和加剧构成情节的人物,违背了“制止重复点评”准则,不恰当地加剧了被告人的惩罚担负;三是不契合情节加剧犯的理论构成。情节加剧犯一般是指某罪的罪过到达情节严峻或在基准程度罪的基础上具有某些严峻情节,然后使构成的客观损失和表现出的片面恶性超出基准程度罪,并因而依法适用加剧程度罪刑单位的违法形状。据此,某详细损害现实假如只具有情节严峻或是严峻情节的特别规则,而不具有该罪的规则性,该详细损害现实不能成立情节加剧犯,跨过基准量刑单位而直接适用加剧程度量刑单位是不恰当的。
(四)“屡次掠夺”的确定
“屡次掠夺” 归于刑法第263条规则的八种景象之一,是本次座谈会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大都代表呼吁最高法院应该赶快拟定司法解说,对"屡次掠夺"概念的内在与外延作出清晰界定。其理由会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罪刑相适应准则的必定要求。司法实践关于"屡次"的传统确定规范是"三人次"以上,但机械掌握常常简单引发量刑畸重现象。如中学生为了一些零花钱而掠夺放学回家的低年级同学,抢的钱不多,暴力程度也很轻,如打一耳光,踢一脚,仅仅前后抢了3个人,就在十年以上量刑,罪刑显着不相适应。有些法院为了防止上述成果的发作,往往采纳一些变通做法,企图弱化刑法的否定性点评程度,将其行为性质定性为敲诈勒索或许寻衅滋事,或许对未成年人大起伏适用减轻处分,却又或许引起检察机关的抗诉,处于二难地步。为此,有必要赶快拟定司法解说,进步"屡次掠夺"的确定规范,厘清掠夺罪与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近似罪名的边界。二是"屡次掠夺" 应与刑法上的"重复损害行为"划清边界。有论者指出,刑法上的"重复损害行为"不该作为"屡次掠夺"行为确定。其意指的"重复损害行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时刻、空间,行为人依据一个归纳的成心,接连重复施行了多个相同行为的违法或违法形状,一般归于包含的一罪的领域。如上例中的学生掠夺行为即属此类。而" 屡次"之所以被作为掠夺罪的加剧构成情节,关键在于行为次数的多少表征了行为的社会损害性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重复损害行为"则并不具有上述功用,将此类行为确定为"大都掠夺",显着归于对立法本心的误读,无法真实表现"罪过相适应"的刑法准则。
(五)掠夺、争夺罪数的确定
罪数的确定首要触及三个方面的内容:榜首,大都代表以为,行为人施行损伤、强奸等违法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运用被害人不能抵挡、不敢抵挡的境况,暂时起意劫取别人资产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违法与掠夺罪施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许没有发觉的状况下,以及施行成心杀人违法行为之后,暂时起意拿走别人资产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违法与偷盗罪施行数罪并罚。第二,劫持过程中施行掠夺行为的处分。与会代表对此构成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劫持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带着资产的,一起冒犯了劫持罪和掠夺罪两个罪名,归于异种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另一种定见以为,行为人在劫持过程中施行的暴力或暴力要挟行为,一方面被点评为劫持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一起又在掠夺罪的确定中发作效果,假如数罪并罚,对同一行为有重复点评之嫌,因而,本着有利于被告的准则,应择一重罪科罪处分。第三,驾驭机动车、非机动车攫取别人资产致人损伤或逝世的行为定性。关于在争夺过程中过错构成被害人重伤、逝世,构成过错致人重伤罪、过错致人逝世罪等违法的,最高法院在相关争夺罪的的司法解说中现已作出清晰规则,即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但解说并未触及争夺过程中出于听任成心导致别人受伤或逝世状况的处理。对此,在评论过程中,一种倾向性的定见以为,上述状况一起侵略了别人的人身权力和产业权力,契合掠夺罪的两层客体规范,因而,只需有依据证明行为人片面上对伤亡成果是成心的,应以掠夺罪科罪处分。不过也有人提出对立定见,以为上述状况不契合掠夺罪的根本特征,虽然其侵略了两个不同的客体,但却并非并存于同一违法之中,而是分归于两个不同的罪名。支撑后一种观念的人以为,掠夺罪的暴力是指出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冲击和强制借以扫除被害人的抵挡,然后劫取别人资产的行为。因而,掠夺罪的暴力有必要有认识地施加于被害人的人身,即直接对被害人的人身构成损害、使其处于无力抵挡、不能抵挡的地步。假如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资产,并无目的使被害人损失抵挡才能,即便在行为施行过程中构成了人身损伤,亦不能以掠夺罪论处。行为人驾驭机动车、非机动车强行攫取别人资产,假如现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或许致人损伤或逝世,依然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又构成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的,归于幻想竞合,应以一重罪从重处分。
(六)掠夺罪中止形状的确定
关于掠夺罪的中止形状,代表们要点评论了既遂、未遂的确定问题。虽然存在少量不合定见,但与会代表绝大大都认同以下观念:掠夺罪侵略的是杂乱客体,既侵略产业权力又侵略人身权力,具有劫取资产或许构成别人轻伤以上成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掠夺既遂;既未劫取资产,又未构成别人人身损伤成果的,属掠夺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则的八种处分情节中除"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这一加剧成果之外,其他七种处分情节相同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间属掠夺未遂的,应当依据刑法关于加剧情节的法定刑规则,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准则量刑。也有单个代表以为,应当下降掠夺罪既遂的确定规范。由于掠夺罪的典型构成特征并不在于暴力的成果而应在于暴力自身,因而,只需具有劫取资产或许构成别人细微伤以上成果两者之一的,即可确定为掠夺既遂。
除了上述首要问题以外,与会代表还评论了“带着凶器进行争夺的问题”,“掠夺违法数额的核算问题”,“掠夺赌资等特定资产行为的定性问题”,“掠夺罪与类似违法的边界问题”等,并就上述问题到达了广泛的一致。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波折防备、操控突发感染病疫情等灾祸的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九条 在防备、操控突发感染病疫情等灾祸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以成心损伤罪或许成心杀人罪科罪,依法从重处分。对破坏或许抢走公私资产的首要分子,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以掠夺罪科罪,依法从重处分。”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假如行为人有掠夺行为,而且现已到达了法定的刑事责任才能的,是需求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公民法院需求依据现实和法令作出判定。假如你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