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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探视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4:05
离婚后的探视权胶葛发生的原因
实践中,探视权胶葛一般很多体现在改变子女抚育联系案子、请求追索抚育费案子、离婚及免除同居联系案子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离婚或免除同居联系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往往因憎恶对方,把不让对方与子女碰头作为赏罚对方的手法,有的人乃至以为离了婚就断绝了全部联系,因而不允许对方看望子女,引起胶葛。
2.离婚或免除同居联系时,约好子女随谁寓居就由谁担负抚育费,担负方以为对方对子女的日子、生长没有负任何职责,子女与对方现已没有任何联系了,因而不允许对方探视子女,引起胶葛。
3. 法院在审理离婚或免除同居联系案子时,以为婚姻法没有对探视权作出详细规则,不便在判决书和调停书上反映有关探视权的内容。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往往以判决书、调停书没有规则而回绝对方探视子女,也是探视权胶葛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4. 有的法院虽按照婚姻法第38条的规则,在判决书、调停书中,原则性确立了探视权,但由于该条款未规则探视权的详细内容及完成探视权的方法,也无司法解释,供审判实践操作。因而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调停书中承认的探视权没有详细的内容,短少可操作性,当事人之间因短少施行探视权的详细计划而发生矛盾,引发胶葛。
5.对单纯就探视权引起的胶葛,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只作一般信访处理,经过做作业,协助拟定探视计划等处理暂时问题,因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短少强制力作保证,当事人简单反悔,导致探视权胶葛重复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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