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8:47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则,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许其他个人债款供给担保。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则:“公司向其他企业出资或许为别人供给担保,按照公司规章的规则,由董事会或许股东会、股东大会抉择;公司规章对出资或许担保的总额及单项出资或许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则的,不得超越规则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前款规则的股东或许受前款规则的实践操控人分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则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是调整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的民事法律标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视点而言,是符合担保要求的。新公司法答应公司自在供给担保是合理的,但一起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的,应实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厉的抉择程序。这些约束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能?
有观念以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则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力约束。公司法定代表人未通过董事会或许股东会、股东大会抉择就对外签定担保合同,归于无权署理,在此景象下,应确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笔者以为,在此景象下,担保合同是否有用还要视公司是否追认而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司为股东和实践操控人以外的其别人供给担保的状况
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则,公司为股东和实践操控人以外的其别人供给担保,是按照公司规章规则处理的,即答应公司“自在”供给担保。
1.规章有规则的状况
公司担保能够以为归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来说,公司规章会规则担保方案需求通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通过才得以施行。若公司没有通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就对外签定了担保合同,或许担保的总额超越了公司规章规则的限额,此合同的效能就存在疑问。
这种状况下对公司担保进行约束的,从形式上看是公司法关于规章和公司担保的规则,可是从实质上看,是公司的规章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约束。公司是为了完成约好的特定意图(盈利)而以法律行为建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联合体,公司规章是这一联合体中人的毅力的表现,是约好而成的,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反映。
在这种状况下,假如确定担保合同无效,必定影响到主合同的债务人以及债款人的利益,则实质上是将这一“联合体”(公司)中的人的毅力强加于主合同的债务人以及债款人,让公司规章制定者之间的约好对第三人(主合同的债务人)发生约束力,而合同发生的债务是相对权,不应该对第三人发生约束力,债务人没有差错,对担保的合理等待是应当遭到维护的。因此在这种状况下,公司对外签定的担保合同应当确定为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