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之债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07:22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含“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力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行代替性;而品种之债只需在品种物中确认一定量即可。品种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特定物可所以依物的性质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画,也可所以依当事人的意思详细指定的物,如该所房子、此辆自行车等,不能用其他的物来代替。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联系成立时即已确认,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认,但在实行时,经当事人详细确认标的物,此刻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
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特定物或特定劳务)的债。如某一名演员上台扮演为给付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特征是:给付标的在债成立时就现已存在或确认,具有不行代替性,债款人只能交给约好的特定标的物或实行特定劳务;需求返还标的物的特定之债(如房子租借)则只能返还原物;在特定之债中若标的物灭失,即发作债的实行不能。若其灭失由不行归责于债款人的事由发作,债款人有革除职责。反之,则债款人的债款即转变为损害赔偿职责;除法律还有规则外,以搬运一切权为内容的特定之债的两边当事人,能够约好标的物一切权的搬运时刻和标的物危险的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