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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8:08
发布部分: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挂号处理办法》和有关法令、法规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令》,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出资兴办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开发区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国家有关部分同意兴办的外商出资企业,应在同意后30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未经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开业。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请求挂号,应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挂号请求书;(二)同意证书;(三)合同(协议)、规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陈述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名单;(四)出资者的本钱信誉证明;(五)出资者的开业合法证明;(六)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请求挂号,应以中外两种文字填写挂号表一式三份。挂号的主要内容:企业称号、地址、出产运营范围、出产运营方式、注册本钱、出资各方的比例、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员工总人数、外籍员工人数、同意文件的机关、文号和日期。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从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告建立。其合理的出产运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的维护。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向开发区税务机关处理交税挂号,向开发区内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处理部分指定的其他银行开户。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改变称号、地址、出产运营范围和注册本钱,应经原同意机关同意,并自同意之日起30日内,持有同意文件、董事会决议和改变挂号请求书,向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处理改变挂号。企业替换董事长或总经理(厂长),应立即处理改变挂号;改变其他挂号项目,应在年终陈述。转让注册本钱的改变挂号,还应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一起签署的协议书和受让人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证件。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运营期满或半途歇业,应持原同意机关的同意文件和企业的税务、债款、产业清算结束证明,到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刊出挂号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运营期满需求延期的,应在原同意机关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处理延期挂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延期挂号请求书;(二)同意延期的文件;(三)延期运营的合同(协议);(四)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中止在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由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刊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处理挂号或改变挂号时,应按规则交纳挂号费。    第十三条   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对开发区内的外商出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监督处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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