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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额可以双方对保险价值的约定而确定——河南南阳中院判决袁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1:20
裁判要旨
根据稳妥法的规则,稳妥标的的稳妥价值,能够由投保人和稳妥人约好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按照稳妥事端发作时稳妥标的的实践价值确认。在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对稳妥价值作出约好时,稳妥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好进行赔付。 
案情
2006年8月,袁安顺以5.18万元购得二手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同年9月30日,袁安顺经过被告和平稳妥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和平稳妥公司)新野营业部签定机动车稳妥合同一份,为其该轿车办理了车辆丢失险、商业第三者险、全车盗抢险及车上人员职责险四种稳妥,其间车辆丢失险约好以新车置办价9万元投保,不计免赔率,稳妥金额及补偿限额为9万元。同日,袁安顺共向和平稳妥公司交纳稳妥费用2793.31元。2007年6月7日,袁安顺驾驭该车行至新野县前高庙乡汉王路西高营村北边时,因路面有一水泥疙瘩被农人打麦的麦秸掩盖,车底盘碰到水泥疙瘩时起火,轿车已悉数焚毁。原告袁安顺向被告和平稳妥公司索赔,和平稳妥公司拒赔,引发诉讼。
另查明,原告袁安顺驾驭的鄂F1D907神龙富康轿车事发前经交警部门查验合格至2007年2月有用,事端发作后原告请求查验合格至2008年2月有用。诉讼中原告袁安顺对被告和平稳妥公司提交的稳妥单上以有关免赔条款的签名提出异议,以为不是自己所签。经原、被告两边洽谈一致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判定中心判定,判定结论为:该稳妥单上投保人“袁安顺”的署名笔迹不是袁安顺自己书写。
裁判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本案中稳妥事端发作后,和平稳妥公司应当按照约好实行理赔职责。被告辩称原告在稳妥事端发作时投保车辆未进行合格查验,契合两边所签合同约好的免赔规模。但就免赔条款,原告否定由自己签名,且该签名现已被西南政法大学司法判定中心的判定结论否定。因而,应当确认被告不能供给根据证明就免责条款奉告过原告,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作效能。原、被告所签稳妥合同第七条规则,稳妥车辆的稳妥金额能够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洽谈确认,但稳妥金额不得超越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置办价,超越部分无效。稳妥法第四十条规则:“稳妥标的的稳妥价值,能够由投保人和稳妥人约好并在合同中载明,也能够按照稳妥事端发作时稳妥标的的实践价值确认。”本案中,原、被告两边约好以新车置办价9万元投保,稳妥金额为9万元,视为将稳妥标的的稳妥价值约好为9万元。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则,判定如下:在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和平稳妥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补偿原告袁安顺稳妥金9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和平稳妥公司不服,以稳妥金额超出稳妥价值的部分无效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本案袁安顺与上诉人约好的稳妥金额为9万元,亦按9万元交纳了稳妥费用,上诉人全额收取该保费,阐明两边约好的稳妥价值为9万元,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补偿,契合稳妥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故上诉人称不该理赔和补偿不公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一、投保人照实奉告应以稳妥人先行阐明和问询为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稳妥法的规则,投保人照实奉告职责的承当是以稳妥公司向投保人阐明需求奉告的内容和具体程度为条件,不然,就不能要求投保人承当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法律职责。这是由于在稳妥合同中,稳妥公司是强者,对稳妥合同的相关内容的熟知程度远远超越投保人,它最清楚稳妥合同的首要条款及应该关怀的与稳妥标的或许被稳妥人的有关状况,然后决议是否赞同承保或许进步稳妥费率。所以,在稳妥合同中评论投保人的照实奉告职责时,不能仅仅以照实奉告是投保人的一项职责而将职责彻底推到投保人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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