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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身亡,医院有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21:40
医院的各种单据、各种签字,你有仔细认真地看过吗?你有想过没有这些单据、这些繁复的签字,或许就真的看不了病了吗?假如不签字出事了,医院有职责吗?
事情回忆:
2007年,网友们都被这样一个凶讯震慑着,一男人在妻子怀孕9个多月进入医院需求抢救时,连续三次回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老婆,孩子死在自己的面前,原因竟然是自己那所谓的不相信医院的医治方法,回绝在手术单上签字。过后,男人将职责推给医院,称就算不签字,也该救人。那么,医院在没有亲属签字的状况不进行手术有没有法令依据,医院需求为此担任吗?
律师回答: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均有签字的法令(法规)明确规定,从立法原意上讲,签字仅仅一个程序,实行这个程序的意图在于患方完成知情权,所谓知情,建立在知道、了解基础上,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将要对患者施行什么样的查看或医治,作为医疗行为,必将存在必定的危险,患者有必要知道、了解,这是立法的原意和意图,在知道、了解的基础上承受,而所谓承受是一个被迫的进程,因而来说,患方不具备某一项医治的决定权,他也不具备这样的才能。主要是针对手术,也可视为合同的一种。
《侵权职责法》第七章医疗危害职责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应当向患者阐明病况和医疗办法。需求施行手术、特别查看、特别医治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阐明医疗危险、代替医疗计划等状况,并获得其书面赞同;不宜向患者阐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阐明,并获得其书面赞同。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状况,不能获得患者或许其近亲属定见的,经医疗机构担任人或许授权的担任人同意,能够当即施行相应的医疗办法。
医院无权强制进行手术。依照我国相关法规,没有患者或家族签字,医师无权进行手术,而一旦强行进行手术,将会给医院带来巨大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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