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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03:12

在涉外判决中,当事人恳求采纳产业保全也是常见的,意图是为了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在判决期间变卖或搬运产业,以便在判决作出后可以得到履行。依据我国《判决法》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则,涉外判决当事人恳求产业保全的,判决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恳求提交被恳求人住所地或其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依据法律规则,判决当事人恳求产业保全的,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由当事人提出产业保全恳求。当事人不提出恳求的,判决委员会不会自动提交,法院也不会自动作出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判决。
二、恳求产业保全有必要有合理的理由。产业保全意味着被采纳保全办法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将受到限制,当事人就不能随意处置其产业。因而,恳求采纳保全办法有必要具有合理理由,有必要是判决必需的,不采纳保全办法可能使判决判决难以履行的。
三、恳求人要供给担保。保全办法是依据事态的可能性作出的,假如恳求有误,会给对方当事人工成因产业查封、扣押或冻住而蒙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恳求人承当补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职责。因而,恳求人须供给担保。这也要求恳求人恳求保全办法有必要非常稳重,确保正确无误。
别的,产业保全办法还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保全办法是强制性的和临时性的。保全办法包含查封、扣押、冻住、责令供给担保等。产业一经保全,当事人就不得再做处置。可是假如被恳求人供给了有用的担保,或许案子现已审结无须担保的,则法院应免除保全办法。
二、保全规模限于恳求的规模和与案子有关的产业,该产业的价值不该超越判决恳求的数额。采纳产业保全办法时也不能损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三、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决议不该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作出实体上的决议,即不能通过保全来确认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在涉外判决案子中,采纳产业保全办法有重要的含义。正确、及时地恳求和采纳保全办法,关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顺畅履行判决判决都有重要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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