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的哪些呆账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2:59【网友问题】
金融企业的哪些呆账丢失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律师回答】
告贷丢失税前扣除,是国家促进金融业开展的重要税收政策之一。金融企业经采纳一切或许的办法和施行必要的程序之后,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告贷类债款,能够作为告贷丢失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1)告贷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封闭、闭幕、被撤消,并间断法人资格,或许已彻底间断经营活动,被依法刊出、撤消营业执照,对告贷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回收的债款;
(2)告贷人逝世,或许依法被宣告失踪、逝世,依法对其产业或许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回收的债款;
(3)告贷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许意外事故,丢失巨大且不能获得稳妥补偿,或许以稳妥补偿后,的确无力归还部分或许悉数债款,对告贷人产业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回收的债款;
(4)告贷人触犯刑律,依法遭到制裁,其产业缺乏归还所借债款,又无其他债款承当者,经追偿后的确无法回收的债款;
(5)因为告贷人和担保人不能归还到期债款,企业诉诸法令,经法院对告贷人和担保人强制实行,告贷人和担保人均无产业可实行,法院裁决实行程序完结或间断(间断)后,仍无法回收的债款;
(6)因为告贷人和担保人不能归还到期债款,企业诉诸法令后,经法院调停或经债款人会议经过,与告贷人和担保人达到宽和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告贷人和担保人实行完还款责任后,无法追偿的剩下债款;
(7)因为上述(1)至(6)项原因告贷人不能归还到期债款,企业依法获得抵债财物,抵债金额小于告贷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回收的债款;
(8)开立信用证、处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作垫款时,凡开证请求人和保证人因为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归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回收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因为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金钱,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回收的透支金钱;
(10)助学告贷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认的有用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告贷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回收的告贷;
(11)经国务院专案同意核销的告贷类债款;
(12)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