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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8:19
收据抗辩的概念剖析——以抗辩行为和抗辩权为基点的调查
收据抗辩可从抗辩行为和抗辩权两方面来调查。收据抗辩权是收据法赋予收据抗辩人对立持票人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的权力;抗辩行为是收据抗辩人完成收据抗辩权的行为和进程。抗辩行为能够表现在诉讼外(民事法令行为或非民事法令行为),也能够表现在诉讼中(民事诉讼行为)。收据抗辩权和收据抗辩行为互为表里,是辩证的一致,了解收据抗辩有必要对收据抗辩行为和抗辩权进行全面剖析。
一、传统收据抗辩概念之缺点
在论及收据抗辩时,学者多从民事法令行为的视点来界定。比方,台湾学者多建议“收据之抗辩者乃收据债款人提出合法之事由,以回绝收据权力人行使权力之行为也。”[ ]或“收据抗辩者,乃收据债款人,关于收据债务人之恳求,得提出实体法上之事由抗辩,而回绝实行之谓。”[ ]我国大陆学者亦有此知道,“收据债款人关于收据债务人提出的恳求(恳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回绝,称为收据抗辩。”[ ]单纯从法令行为的视点界定收据抗辩,不难得出如下定论:1. 收据抗辩的行为人是收据债款人;2. 收据抗辩的行为目标是收据债务人;3. 抗辩事由是合法事由,即契合收据法规则的事由;4. 收据抗辩是一种对立行为,即收据债款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立收据债务人的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回绝实行收据债款的行为。我国的收据法彻底采用了这种观念,从法令行为的视点对收据抗辩做出了立法解说。其第13条第3款规则,“收据法上所称的抗辩是指收据债款人依据本法规则对收据债务人回绝实行责任的行为”。这一概念实际上存在两大缝隙。首要,其仅对收据抗辩行为进行了概念界定,而没有直接对收据抗辩权进行界说。收据抗辩行为的法令依据在于抗辩人享有抗辩权。抗辩权和抗辩行为是“‘源’与‘流’、‘本’与‘末’的联系。没有对收据抗辩权的概念界定,就不能正确了解收据抗辩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理性,也就不会架构起完善的收据法权力系统。”[ ]其次,将抗辩人与收据债款人同等,抗辩目标与收据债务人同等,未能包含全部收据抗辩的状况。由于在收据流通实践中,抗辩人或许并不仅仅是收据债款人,他也或许是无收据责任之人。比方出票系假造的收据。此种状况下,票面上记载的出票人系被假造人,其底子无付款责任,因而当他行使抗辩权时就不会具有收据债款人的身份。再者,抗辩目标也不或许是单
一的收据债务人。由于把合法的持票人称为收据债务人本无可厚非,但把不合法的持票人也归入收据债务人却让人匪夷所思。比方,以诈骗、偷盗或钳制方法获得收据的持票人底子不或许收据债务人,但却能够成为抗辩目标。别的如无效收据,当有关收据短缺收据法上所规则的肯定必要记载事项时,则自始就没有发作收据法上所规则的权力,有关的持票人也就不或许称为收据债务人;一起,与其相对应的其他当事人也就不或许成为对其负有责任的收据债款人。由此可知,单纯从民事法令行为的视点了解收据抗辩有失偏颇,简单发作以偏概全的现象。
二、收据抗辩行为的剖析
从我国民法视点讲,民事法令行为是当事人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法令联系的合法行为。因而,从民事法令行为为起点阐释收据抗辩,焦点当然会放在“改变、停止”民事法令联系上。收据权力责任联系是一种特别的民事法令联系,由于收据抗辩能够了解为“改变、停止”收据法令联系,所以在这一层联系中发作的收据抗辩天经地义会引起人们的留意,而不存在收据权力责任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发作的收据抗辩则会被忽视。这便是前述学者们为什么只着重抗辩人是收据债款人,抗辩目标是收据债务人——由于两者之间存在收据联系这一民事法令联系,而忽视了两者都存在非收据当事人的状况——由于两者之间不存在收据联系这一民事法令联系。当然,有学者也知道到收据抗辩目标包含持有收据但不享有收据权力之人。如“收据之抗辩云者,指收据债款人面临执票人之恳求或建议,得据以回绝其恳求或建议之谓。”[ ]这儿的执票人就包含了收据债务人和持有收据但无收据权力之人,可是其仍未归纳出收据抗辩人还包含无收据责任之人的特别景象,所以不免有失准确。总归,为战胜前述收据抗辩界说之缝隙,正确了解收据抗辩,须跳出民事法令联系的捆绑来调查收据抗辩行为,以拨乱反正。
不行否定某些收据抗辩行为是民事法令行为。但不能由于如此,就从民事法令联系的当事人去讨论收据抗辩,应该知道到不存在收据法令联系的人之间也存在收据抗辩这一不容忽视的重要现实。因而收据抗辩行为的内容要素应该包含:1. 收据抗辩的行为人是收据债款人或无收据责任之人(能够归纳为“被恳求人”,即被恳求付出收据金额和相关费用的人);2. 收据抗辩的行为目标是收据债务人或虽持有收据但不享有收据债务的特定人(能够归纳为“持票人”);3. 施行收据抗辩行为须具有法定
事由;4. 抗辩行为是对立收据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为;5. 抗辩行为人施行收据抗辩行为是为了完成收据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上述剖析可知,收据抗辩行为依据其是否可归归于民事法令行为之领域,可区分为民事法令抗辩行为和非民事法令抗辩行为。
(一)民事法令抗辩行为。这种抗辩行为是指存在收据法令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发作的抗辩行为,是收据债款人对收据债务人的抗辩行为,其成果会导致收据法令联系的改变和停止。在收据抗辩行为中,民事法令行为居多,比如收据未到期的抗辩、收据直接当事人之间依据收据原因联系的抗辩等都是此类。
(二)非民事法令抗辩行为。这是指不存在收据法令联系的人之间发作的抗辩行为。详细包含:1.非收据债款人对收据权力人或非收据权力人的抗辩。如收据被假造的景象,被假造人不是收据债款人,其可对全部持票人进行抗辩。当持票人是经过合法途径好心获得该收据时,虽是收据债务人,但仍会遭到被假造人的抗辩,其只能向其他前手建议收据权力。这一抗辩景象对错收据债款人对收据权力人的抗辩;当持票人依不合法途径获得该收据时,不成为收据权力人,如其持此收据行使权力,自会遭到抗辩。这一景象则对错收据债款人对非收据权力人的抗辩。2.收据债款人对非收据权力人的抗辩。如持票人以诈骗、偷盗或钳制方法获得收据,背书不接连的收据等景象,持票人皆不能获得收据权力,自不能成为收据权力人。在这种状况下呈现的抗辩则是收据债款人对非收据权力人的抗辩。由此可见,非民事法令抗辩行为发作于不存在收据法令联系的人之间,其意图是底子否定持票人享有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传统的收据抗辩概念正是局限于民事法令抗辩行为的视点来论述的,而疏忽了非民事法令抗辩行为。
此外,收据抗辩行为依据其施行的阶段能够分为诉讼外抗辩行为和诉讼中抗辩行为。前者是说抗辩人直接对立持票人恳求或建议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诉讼中对立持票人恳求或建议的行为。诉讼外抗辩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演化为诉讼中抗辩行为,也即诉讼中抗辩行为是诉讼外抗辩行为在诉讼进程中的延伸。一旦提起诉讼,民事法令抗辩法令行为和非民事法令抗辩行为都可演化为诉讼中抗辩行为。
三、收据抗辩权的剖析
收据抗辩权是收据抗辩行为的法令依据地点,因而,收据抗辩权的要素与收据抗辩行为的要素存在逻辑上
的同一联系。对收据抗辩行为做出界定,就会在逻辑上确认收据抗辩权的详细内容。从收据抗辩行为的要素剖析,不难得出收据抗辩权的详细内容:1. 收据抗辩权的权力人是收据债款人或无收据责任之人(能够归纳为“被恳求人”);2. 收据抗辩权的预期行为目标是收据债务人或虽持有收据但不享有收据债务的特定人(能够归纳为“持票人”);3. 收据抗辩权是依据收据法之规则而发作的民事权力;4. 收据抗辩权之主旨在于平衡收据债务人和债款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由此不难得出定论,收据抗辩权便是收据债款人或无收据责任之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立收据权力人或虽持有收据但不享有收据权力之特定人的恳求或建议的权力。或简而言之,收据抗辩权便是被恳求付出收据金额或相关费用的人(被恳求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立持票人恳求或建议的权力。而收据抗辩行为则是完成抗辩权的民事法令行为。
收据抗辩权依据其对被抗辩人或持票人的影响能够分为消减型抗辩权和否定型抗辩权。首要,消减型收据抗辩权是以被恳求人供认持票人享有收据权力为前提条件的。在这种景象下,被恳求人便是收据债款人。其经过详细抗辩事由,使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的时刻、条件或付款规模发作变化。这种类型的抗辩权其实是收据债款人行使的抗辩权,依据其所施行的抗辩行为是民事法令抗辩行为。其次,否定型抗辩权是指被恳求人以必定的抗辩事由否定持票人享有付款恳求权或追索权,也即被恳求人从底子上否定自己与持票人之间存在收据权力责任联系。依据其所施行的抗辩行为对错民事法令抗辩行为。
收据法为民法之特别法,收据抗辩权亦当是民事权力之一种。关于收据抗辩权的法令特点,学者多以为其是构成权。构成权是依据单独意思表明而使民事法令联系发作、改变或停止的民事权力。收据抗辩权不存在发作收据法令联系的问题,其焦点是使现已存在的收据法令联系发作改变或停止的效果。判别抗辩权是否归于构成权,首要要看是否依据权力人单独面的意思表明,而使两边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发作变化或停止;其次要看该项权力对恳求人的恳求内容发作何种效果。“一个抗辩权的建议,是否使其所欲对立的主权力就此永久失掉效能;抑或仅此一次使该权力失其效能,而于主权力重为行使时,有必要再行建议之。仅在前种景象,抗辩权具有结局构成的成果,始得称为一种构成权,假如抗辩权的权能仅得对权力之每次行使提出异议,则抗辩权仅具一时的功效,应与构成权严加区
别。”所以,关于收据抗辩权的法令特点,可得出如下定论:首要,否定型抗辩权不归于构成权。其理由在于收据抗辩在于改变、停止收据法令联系,而被恳求人与持票人之间并不存在收据法令联系,两边无所谓收据权力和责任可言,不具有构成权存在的根底。其次,消减型抗辩权则归于构成权。消减型抗辩使持票人之付款恳求权或追索权在时刻、条件或付款规模等方面发作变化,只需抗辩契合法定事由,即发作结局效能,持票人不得再次行使彻底相同的恳求权。
四、小结
收据抗辩权和收据抗辩行为互为表里,是辩证的一致。收据抗辩权依据其对对被抗辩人或持票人的影响能够分为消减型抗辩权和否定型抗辩权,前者是构成权,后者则不归于构成权。依据消减型抗辩权而施行的抗辩行为是民事法令行为,而依据否定型抗辩权施行的抗辩行为对错民事法令行为。了解了收据抗辩权和收据抗辩行为,就不难了解收据抗辩法令准则。收据抗辩法令准则能够了解为收据法中有关收据抗辩之法令标准的总和。收据抗辩权和抗辩行为是收据抗辩法令准则的中心地点,收据法中的抗辩准则其实便是围绕着这两点,规则了收据抗辩的详细条件(事由)、抗辩的法令结果和抗辩之约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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