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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海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20:15

共同海损是一项陈旧的准则。早在公元前,《罗得海法》(The Rhodian Law)已有记载:商人之间分摊扔掉货品的丢失。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安命令编纂的《法学家学说汇编》中也曾对此有专章规矩。公元12世纪《奥利隆常规集》也规矩了共同海损准则:被扔掉的货品应由我们分摊,当船上的某种货品被扔掉时,即便船员饮水用的银杯,只需有两个以上,或许虽只要一个,但假如没有运用也要参与分摊。
在1684年《路易十四法典》中,第一次以法令的方式规矩了相似今日的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1721年《鹿特丹法典》中确立了共同海损的精确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亦专有共同海损一章。
在国际社会,《约克·安特卫普规矩》(The York Antwerp)是国际社会为一致各国海损准则而尽力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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