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6:47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宅基地处理,标准村庄宅基地请求、批阅程序,促进节省集约用地,保护乡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新村庄缔造,依据土地处理法令、法规和有关方针,结合本自治区村庄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村庄宅基地,是指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规划以外村庄乡民依法获得、用于缔造住所及其日子隶属设备的团体缔造用地。
本方法所称户,是指公安部分颁布的户口簿所挂号的悉数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挂号的悉数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方法所称乡民,是指依法挂号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村庄团体安排成员。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切村庄宅基地的请求、批阅处理。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村庄宅基地请求的审阅并报有权批阅的人民政府批阅。
第四条 村庄宅基地运用权批阅处理,应当遵从一致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省集约用地的准则。
严厉实施村庄宅基地“一户一宅”准则,乡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撤除抛弃的旧房,并复垦、复绿。
制止占用基本农田建住所。严厉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犁地建住所。
制止乡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等天然灾害危险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制止缔造区建住所。
制止城镇居民到村庄置办宅基地建住所。
第五条 乡民请求运用村庄宅基地应当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鼓舞乡民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建住所。村内尚有未利用地、空置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犁地建住所。
第六条 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请求村庄宅基地:
(一)村团体安排成员因成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爸爸妈妈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求建住所又无宅基地的;
(二)村团体安排成员需建住所,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到达标准并许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所的;
(三)因天然灾害和事端灾祸避险、新村庄缔造、移民安顿、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求搬家另建新住所的;
(四)迁入村团体安排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客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天然原因等不行抵抗要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意寓居需求的。
第七条 乡民请求宅基地应当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由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批阅。详细程序为:
(一)乡民向村(居)民小组提出请求,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庄居民缔造住所用地请求表》;
(二)村(居)民小组讨论赞同后报村(居)民委员会,经村(居)民委员会赞同并在村(居)民小组内公示1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审阅;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阅赞同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审阅报市、县(市)人民政府赞同;
(四)村庄宅基地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核发《村庄宅基地缔造用地赞同通知书》,由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委员会将批阅成果在当地张榜公布。
第八条 乡民请求宅基地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请求人的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庄居民缔造住所用地请求表》;
(三)规划缔造部分出具的村庄缔造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需求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抛弃旧宅基地的复垦与农人新居缔造安排,安排引导农人会集寓居,逐步提高农人寓居会集度,集约安排村庄宅基地。乡民请求异地建新房的,有必要与村团体安排签定撤除旧房保证书,许诺对原宅基地实施复垦、复绿。一起提交原宅基地的刊出挂号请求,原宅基地的刊出挂号与拆旧建新用地批阅手续一起处理。
第十条 对新村庄缔造或天然灾害、事端灾祸避险等全体搬家后的旧村庄,应由村团体安排一致复垦,复垦的犁地从头调整承包给乡民播种。
乡民请求异地兴修村庄新房并入住后,应自行撤除废旧村庄住所并复垦复绿,复垦后的土地准则上由村团体安排承包给原宅基地运用权人播种。
对本方法实施前已批阅异地建新房的原宅基地,应及时处理刊出挂号手续。
第十一条 新增村庄宅基地,应当归入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在自治区下达给各市、县(市)土地利用年度方案中安排,实在保证乡民住所缔造合理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 村庄宅基地面积,平原区域和城市市郊每户不得逾越100平方米,丘陵区域、山区每户不得逾越150平方米。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村庄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可以依据当地实践,确认本级政府批阅村庄宅基地的详细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担任批阅市辖区规划内的村庄宅基地;县(市)人民政府担任批阅本辖区规划内的村庄宅基地。
村庄宅基地缔造触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性逐级向有批阅权限的人民政府提出村庄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规划请求,获得批阅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宗安排实施履行到户。履行状况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年度汇总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第十四条 乡民请求宅基地,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及时受理。不触及农用地转用,经审阅以为契合请求条件、报送资料齐备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村庄宅基地请求之日起,在20个作业日内予以赞同;状况复杂的,经批阅机关担任人赞同,可以延伸10个作业日。触及农用地转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将该请求用地归入年度村庄宅基地报批方案,并依照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依法处理有关手续。
经审阅不契合请求条件的,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法答复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要求。
村庄宅基地请求、批阅的文书格局,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一致拟定。
第十五条 乡民请求宅基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赞同:
(一)不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到达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则上限面积标准的;
(三)请求的村庄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四)已有村庄宅基地面积可以处理子女分家立户需求的;
(五)原村庄房子(宅基地)租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规划的;
(六)法令、法规或许方针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六条 乡民建住所经赞同占用的犁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安排开垦平等数量和质量的犁地予以弥补,履行犁地占补平衡使命。
第十七条 乡民请求宅基地占用林地的,应领先请求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审阅赞同后,再依照有关土地处理法令、法规和规则处理用地批阅手续。
第十八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标准村庄宅基地档案处理,及时将宅基地请求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示村庄宅基地请求条件、批阅程序、批阅权限、批阅作业时限和村庄宅基地年度用地方案等信息,承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村庄宅基地批阅应当坚持“三参与”,即接到村庄宅基地用地请求后,乡(镇)国土资源处理所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要安排缔造、规划等相关部分人员到实地查看请求人是否契合请求运用村庄宅基地条件、拟用地是否契合村庄缔造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确认的地类等;村庄宅基地经依法赞同后,要到现场尽量选用解析法核准宅基地面积、方位;住所建成后,要到现场查看是否依照赞同的面积和要求运用土地,是否获得缔造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和竣工检验证明,契合规则的依法处理土地挂号。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宅基地的审阅、批阅过程中,要强化监督查看。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违法违规行为:
(一)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村庄宅基地审阅、批阅过程中招摇撞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无权赞同的单位或许个人私行赞同的;
(三)逾越赞同权限赞同的;
(四)违背法令、法规和方针规则赞同的。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问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担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归于不合法赞同的村庄宅基地,除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应该依法吊销赞同文件,回收宅基地。对乡民形成丢失的,相关单位及职责人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缔造用地规划外的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居民点宅基地的请求、批阅处理,可参照本方法履行。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