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3:54
【案情】
1980年6月2日,石柱县木制家具厂树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属石柱县二轻工业局,何某某担任该家具厂全面作业。后何某某脱离此厂外出务工。1992年该厂被石柱印刷厂吞并,吞并移送清册中没有将何某某作为该厂员工归入。2002年6月20日,石柱印刷厂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12年,何某某从新疆回到石柱,知晓原石柱县木制家具厂的其他员工在收取退休金,要求石柱印刷厂的行政主管部分即石柱县经信委付出84000元,用于处理超龄养老保险。并于2014年2月18日提起劳作裁决。石柱县劳作人事争议裁决委员会以本案系劳作者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顿计划付出的安顿补偿费用发作的争议,不属于裁决受理规模,决议不予受理。何某某遂提申述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石柱县印刷厂吞并石柱县木制家具厂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非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本案胶葛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相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作纷争的劳作联系,裁决驳回何某某的申述。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石柱县经信委非何某某的用人单位,二者之间自始没有树立过劳作用工联系,故两边之间的争议不属劳作争议,何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劳作争议的受案规模。遂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决。
【以案释法】
劳作争议是指劳作法令联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因劳作权利义务问题发作的胶葛。劳作争议的特征是:劳作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该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劳作争议的内容是依据劳作法令联系而发作的劳作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决法》第二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的下列劳作争议,适用本法:(一)因承认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二)因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三)因开除、解雇和辞去职务、离任发作的争议;(四)因作业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保护发作的争议;(五)因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发作的争议;(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争议。由此可知,不论何种类型的劳作争议,其均发作在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分不是用人单位自身,其与劳作者之间没有树立劳作联系,不可能发作劳作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03]1号)第三条规则,“政府主管部分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作的胶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法释[2010]12号)第二条规则,“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因企业改制活动引发的胶葛,有必要是树立在企业“自主改制”基础上,即可以概括为人民法院主管规模的民事胶葛,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由政府及其相关部分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劳作争议,人民法院奉告当事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分请求处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人民法院在决议由企业改制引发的胶葛是否受理时,不再依据企业性质作出不同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定作业会议上的说话(2000年10月28日)……五、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要注意的问题。跟着经济结构加速和劳作用工制度变革的深化,劳作争议案子呈上升趋势,现在审理劳作争议案子亟待处理的问题有三个:……三是因企业员工下岗引发的劳作争议胶葛应否受理。企业员工下岗、全体拖欠员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变革和劳作用工变革中呈现的特别现象,不是实行劳作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胶葛,应当由政府有关部分依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则统筹处理,不属于劳作争议,不应以民事案子立案审理。人民法院要多做当事人的教育引导作业,极力处理矛盾,避免把群体性胶葛引向诉讼。
本案中,何某某于1992年离任前,是否与原石柱县木制家具厂清晰约好,两边保存劳作联系之现实不清,该举证责任当由何某某担负。何某某原作业过的原木制家具厂先改制后破产等均由政府主导,不属企业自主改制。石柱县经信委作为企业主管部分,与何某某没有树立过劳作联系。综上,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规模,应予裁决驳回申述。
1980年6月2日,石柱县木制家具厂树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从属石柱县二轻工业局,何某某担任该家具厂全面作业。后何某某脱离此厂外出务工。1992年该厂被石柱印刷厂吞并,吞并移送清册中没有将何某某作为该厂员工归入。2002年6月20日,石柱印刷厂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12年,何某某从新疆回到石柱,知晓原石柱县木制家具厂的其他员工在收取退休金,要求石柱印刷厂的行政主管部分即石柱县经信委付出84000元,用于处理超龄养老保险。并于2014年2月18日提起劳作裁决。石柱县劳作人事争议裁决委员会以本案系劳作者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顿计划付出的安顿补偿费用发作的争议,不属于裁决受理规模,决议不予受理。何某某遂提申述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石柱县印刷厂吞并石柱县木制家具厂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非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本案胶葛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相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作纷争的劳作联系,裁决驳回何某某的申述。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石柱县经信委非何某某的用人单位,二者之间自始没有树立过劳作用工联系,故两边之间的争议不属劳作争议,何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劳作争议的受案规模。遂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决。
【以案释法】
劳作争议是指劳作法令联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因劳作权利义务问题发作的胶葛。劳作争议的特征是:劳作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该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劳作争议的内容是依据劳作法令联系而发作的劳作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决法》第二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的下列劳作争议,适用本法:(一)因承认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二)因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三)因开除、解雇和辞去职务、离任发作的争议;(四)因作业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保护发作的争议;(五)因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发作的争议;(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争议。由此可知,不论何种类型的劳作争议,其均发作在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分不是用人单位自身,其与劳作者之间没有树立劳作联系,不可能发作劳作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03]1号)第三条规则,“政府主管部分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作的胶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法释[2010]12号)第二条规则,“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因企业改制活动引发的胶葛,有必要是树立在企业“自主改制”基础上,即可以概括为人民法院主管规模的民事胶葛,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由政府及其相关部分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劳作争议,人民法院奉告当事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分请求处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人民法院在决议由企业改制引发的胶葛是否受理时,不再依据企业性质作出不同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定作业会议上的说话(2000年10月28日)……五、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要注意的问题。跟着经济结构加速和劳作用工制度变革的深化,劳作争议案子呈上升趋势,现在审理劳作争议案子亟待处理的问题有三个:……三是因企业员工下岗引发的劳作争议胶葛应否受理。企业员工下岗、全体拖欠员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变革和劳作用工变革中呈现的特别现象,不是实行劳作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胶葛,应当由政府有关部分依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则统筹处理,不属于劳作争议,不应以民事案子立案审理。人民法院要多做当事人的教育引导作业,极力处理矛盾,避免把群体性胶葛引向诉讼。
本案中,何某某于1992年离任前,是否与原石柱县木制家具厂清晰约好,两边保存劳作联系之现实不清,该举证责任当由何某某担负。何某某原作业过的原木制家具厂先改制后破产等均由政府主导,不属企业自主改制。石柱县经信委作为企业主管部分,与何某某没有树立过劳作联系。综上,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规模,应予裁决驳回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