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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4:26
行政诉讼法学的开展,典型地反映了部分法学环绕立法进程所呈现出的立法前的理论预备、立法中的普法宣扬与内容阐释以及立法后的理论讨论与立法的修正完善三个阶段。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欢迎我们进行阅览。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职责的规模包含哪些
1、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现实。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现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悉数进程中的一切现实,这事被告应承当的底子的举证职责,并且是举证的压服职责。
2、以为原告申述超越申述期限的有关现实。
3、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现实。4、行政补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补偿或削减补偿数额方面的现实。
相关法令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的,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一起被告。
由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该安排是被告。由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吊销的,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许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发作的行政案子,或许因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发作的行政案子、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兼并审理的,为一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同提申述讼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请求参与诉讼,或许由人民法院告诉参与诉讼。
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署理人代为诉讼。法定署理人互相推诿署理职责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间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署理人,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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