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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民事起诉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5:17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29岁,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花园XX区502室。电话:0591
托付代理人:福建XX律师事务所郭东舰律师,电话:139xxxx2001
被告一:云南德钦县景区办理局
地址:德钦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玉春,局长
被告二:扎西某某,男,藏族,1968年出世,住德钦县云岭乡XX村第二乡民小组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194670.25元、误工费40820元、护理费30000元、交通费2576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1600元、养分费8916元,残疾补偿金 10123*20=202460元(详细数额待定残后确认,暂不核算在内),残疾辅佐用具费12040元,后期恢复护理必需的恢复费、护理费、后续医治费522400元,精力危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936206.25 元。
2.判令二被告承当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3年8月7日上午,原告王某某和李某某、张某某搭车前往德钦县梅里雪山景区旅行。在梅里雪山景区地名叫“布村”的景区售票处买过门票及稳妥凭据后,所搭车辆才被放行进入梅里雪山景区。当天,原告王某某等三人游完明永冰川后在该景点邻近客栈过夜。8月8日上午,原告等三人搭车持续前往梅里雪山景区的别的两个景点------西当温泉和雨崩瀑布。上午10点,原告等三人在游完西当温泉之后,乘座被告二所供给的马匹上山前往雨崩瀑布景点(景区内一切供给马匹者均承受景区办理局的统一办理。一旦有游客需求乘坐马匹,供给马匹者就应指使马夫牵着游客所乘马的缰绳)。因为被告一德钦县景区办理局疏于办理,被告二没有指使马夫牵着原告所乘马匹的缰绳,而且景区山上有农人在砍木,木材从山上被扔下来砸到马头一侧的眼睛、耳朵,马受惊跃起而将原告掀翻下来。原告其时即人事不省,经救护车送往德钦县医院急诊,后转往中甸进行CT扫描查看。原告因为伤势严峻,由德钦县景区办理局和旅行局两位副局长伴随,当晚乘飞机飞往昆明,住进云南医科大学榜首隶属医院抢救。(住院期间为了处理医药费用问题,中国人寿稳妥公司迪庆营销部及时赔付了稳妥金30000元。)云南医科大学榜首隶属医院确诊为:脊柱胸T7骨折脱位并完全性截瘫,T12爆裂性骨折,左腿胫骨骨折。9月3日,原告作为担架乘客乘飞机回来福州。9月5日,原告住进福建医科大学榜首隶属医院持续承受医治。10月29日出院后,原告持续在家中承受恢复理疗。依据昆明、福州两地医师定见,为改动原告截瘫情况,自2003年8月8日至今,原告有必要每天运用GM1施捷因针剂,而且在家中承受针灸、按摩等恢复理疗。现在,原告脊髓神经功能的恢复仍没有显着发展,只能依托轮椅举动,大小便都不能自理,肉体和精力上时间承受着巨大的苦楚,而且还需进行长时间的恢复医治及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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