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离婚逃避债务合不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7:03
法院在实践处理对夫妻离婚债款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两边自行洽谈对产业的切割及债款的分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而有些夫妻由于不肯归还债款,躲避债款。他们假借离婚,经过洽谈或调停,打着“照料妇女、儿童、白叟利益”的幌子,将夫妻一起产业大部分或悉数让给对方和子女,而自动要求承当悉数债款。这样夫妻两边一旦离婚,要承当债款的一方实行清偿债款的责任,实践上是一句废话,由于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才能。
以及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款,成心歹意地隐秘债款等等行为,都应该认定为无效,由于它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禁止性规则,即归于“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无效民事行为。离婚时对债款的不合法处理行为,躲避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严峻危害了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请求吊销离婚过程中两边对夫妻一起产业的处理行为,或许直接申述离婚两边要求归还夫妻一起债款。
而有些夫妻由于不肯归还债款,躲避债款。他们假借离婚,经过洽谈或调停,打着“照料妇女、儿童、白叟利益”的幌子,将夫妻一起产业大部分或悉数让给对方和子女,而自动要求承当悉数债款。这样夫妻两边一旦离婚,要承当债款的一方实行清偿债款的责任,实践上是一句废话,由于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才能。
以及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款,成心歹意地隐秘债款等等行为,都应该认定为无效,由于它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禁止性规则,即归于“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无效民事行为。离婚时对债款的不合法处理行为,躲避法令的强制性规则,严峻危害了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请求吊销离婚过程中两边对夫妻一起产业的处理行为,或许直接申述离婚两边要求归还夫妻一起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