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15:59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东海
托付代理人汪世雄,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都市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津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郁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成海南,该公司职工。
托付代理人史忠伟,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东海因赏格广告胶葛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2)黄民二(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3年5月15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东海及其托付代理人汪世雄,被上诉人托付代理人成海南、史忠伟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被上诉人在开发上海市黄浦区155号地块(西)(即王开拍摄大楼工程)过程中,为处理开发资金短缺的问题,向社会宣布《招商项目简介》等广告,期望引入资金共同开发。为了进步引荐介绍人的积极性,被上诉人作出了在出资项目成功后对引荐介绍人给予酬金的决议。1997年5月26 日,被上诉人制造了《诚征协作伙伴,共同开发致富》的宣扬材料,载明“……欢迎各界人士中介引荐介绍,如项目达到合同缔结,本公司将依据总出资额按规则的分段份额核算酬金,给予酬报。……不管项目是否成功,中介人士全部费用开支自理……本公司职工同等对待”。该宣扬材料加盖被上诉人公章后向被上诉人公司表里的一些人员散发了数十份。
上诉人原担任上海王开拍摄公司副总经理,在地铁2号线配套工程建造过程中,上诉人担任155号地块(西)筹建组副组长,在被上诉人制造的《招商项目简介》宣扬资猜中,上诉人与筹建组组长朱桦为联络人。
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集团)系经过安明毅得知招商信息并开端与被上诉人联络洽谈协作项目。1998年10月,上诉人与朱桦、成海南、周敏玲等四人为日月集团与被上诉人洽谈出资事宜出差到绍兴,出差费用在上海王开拍摄公司155号地块(西)帐上报销。在被上诉人与日月集团商谈出资协作的过程中,上诉人在其间做了相关的联络和招待等作业。1999年11月30日,日月集团与被上诉人签定生意房产《协议书》一份,约好由日月集团向被上诉人预购 155号地块(西)王开拍摄大楼部分房产,用作日月集团拟在上海建立的控股公司的经营场所。2001年3月,被上诉人与日月集团在上海建立的上海明牌银楼有限公司签定《上海市房地产生意合同》,约好上海明牌银楼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买受坐落本市南京东路388-398号王开拍摄大楼商业用房,面积为4, 848平方米,该房子土地使用权面积841平方米,合同价款7,845万元。合同签定后,相关房地产权证已办理结束,已实行价款7,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