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61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2:31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温习的重要材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便是做未来真题”,关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求引起高度重视。听讼网为考生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具体解析,供我们温习参阅。欢迎阅览了解。
61、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两边约好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付出1200元,在悉数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搬运。合同收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运用。期间,电脑呈现毛病,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补,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给给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能够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B.在吴某无力付出最终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
C.如吴某未付出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付出剩下货款
D.如吴某未付出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付出必定的电脑运用费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给时起搬运,但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周某将出售给吴某的电脑再次出售给了王某,王某为不知情的好心第三人,且王某现已受领交给,故王某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选项B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则,买受人现已付出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建议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据此可知,若吴某已付出前四个月价款,即已付出总价款的80%,则周某无权行使取回权。
选项C.D正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则,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付出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悉数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能够要求买受人付出悉数价款或许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能够向买受人要求付出该标的物的运用费。
61、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两边约好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付出1200元,在悉数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搬运。合同收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运用。期间,电脑呈现毛病,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补,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给给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能够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B.在吴某无力付出最终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
C.如吴某未付出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付出剩下货款
D.如吴某未付出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付出必定的电脑运用费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给时起搬运,但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周某将出售给吴某的电脑再次出售给了王某,王某为不知情的好心第三人,且王某现已受领交给,故王某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选项B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则,买受人现已付出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建议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据此可知,若吴某已付出前四个月价款,即已付出总价款的80%,则周某无权行使取回权。
选项C.D正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则,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付出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悉数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能够要求买受人付出悉数价款或许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能够向买受人要求付出该标的物的运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