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6:43
关于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隐秘是我省一些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所受理案子中相对扎手的问题。处理好这个确认问题关键是要把握好作为商业隐秘的客户名单和一般的客户名单之间的差异规范以及客户名单的证明职责、侵权行为的确认等。
1.客户名单的确认规范。在审判实践中,咱们常常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 客户名单具有新颖性,即不为大众所知悉。新颖性是将客户名单与“公有范畴…公知信息”差异开来的特色。这个特色是确认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隐秘的最重要的规范。这儿的“大众”不是指一般社会大众,而是指处于同一范畴、从事同一职业的竞赛者,包含预备进入这个职业或许有或许从商业隐秘的运用中得到经济利益的人。但权力人为开发、运用等特定意图在特定规模内向特定人员(如雇员、产品销售商等)揭露,假如上述特定人员被要求保密,则不会影响客户名单的新颖性。总的来说,客户名单对新颖性的要求很低,并不要求信息具有创造性,只需不是本职业界大众所周知的一般信息,能够与一般信息坚持最低极限的不同性的信息都能够构成客户名单。是否由权力人经过付出劳动、金钱和尽力等得来的,这是其与一般客户名单的差异关键所在。由于客户名单自身不具备很大程度上的创造性,往往是可从大众途径搜集的信息。法令之所以对这种信息加以维护,在于权力人为此耗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对公共信息进行了出资。值得注意的是,构成客户名单的各个部分应当作为一个全体来看待,其间某个方面或许是揭露的,不具有新颖性,但归纳起来的信息全体是不为大众所知悉的,这个全体信息构成客户名单。司法实践中,被告往往以原告的客户名单的各个组成部分是揭露信息为由进行抗辩,如客户称号揭露、电话号码揭露、产品价格揭露等。因而,应该指出的是,法令意义上的客户名单是指有关该客户企业的特别需求信息的组合,不只包含客户的称号、地址、联系方法,还包含买卖内容、习气等信息,如需求数量及品名标准、价格政策、结算方法、供货途径和交货方法等。实际上,客户名单的组合信息特性类似于专利权,一项专利的权力要求也是指独自的、全体的技能计划,因特定的排列组合产生了特定的功用用处。
(2)客户名单具有价值性。价值性是指客户名单切实可行,能够用于处理运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经过对客户名单的运用,可认为权力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许竞赛优势。其要求客户名单的内容是清晰详细的,而不是笼统含糊的概念。客户名单还应确认,权力人应阐明客户名单由哪些信息组成,各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该信息与其他相关信息的差异,怎么付诸实施。因而,客户名单有必要是确认的,不然法令就无从予以维护。
(3)客户名单具有隐秘性,即经权力人采纳合理的保密办法将其客户名单操控起来,成为独占状况,法令才干给予维护,如权力人对客户名单的寄存、运用、搬运
等各环节均按保密要求采纳了有用的操控办法。
2.客户名单的证明职责
(1)客户名单权力内容的释明。客户名单权力人应当首要释明客户名单的详细内容,一般包含客户的称号、地址、联系方法、买卖内容等信息,并供给记载有该项信息的载体。如我省某案子中原告方提交的购销合同即为全面直接的依据。
(2)原告要证明自己是该客户名单的权力人,一般包含客户名单合法来历的依据。
(3) 对客户名单的构成要件的举证。价值性、隐秘性是肯定性实际,而前面说到对“不为大众所知悉”这一“证无”问题是归于否定性实际。原告在实际上无法举出否定依据证明其客户名单未揭露,被告则往往以原告的信息已揭露为由进行抗辩,依据公正准则,此处的举证职责应搬运给被告为宜,被告应证明原告的客户名单内容从全体上是能够从揭露途径取得的。
(4)原告应取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首要包含:客户名单权力人证明损害人运用的客户名单内容从全体上与自己的客户名单内容相同或共同;损害人有获取客户名单的条件,而损害人不能供给或许回绝供给其所运用的信息是合法取得或许运用的依据的,确认侵权人有侵权行为。
(5)被告应当对其客户名单的合法来历承当举证职责。
3.确认损害客户名单的行为
(1) 侵权行为性质具有违法性。损害客户名单运营隐秘的行为首要能够划分为以下几品种型:榜首,来历不合理的行为,即以偷盗、威逼、钳制等不合理手法获取的;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客户名单。若被告以不合理手法获取了权力人的客户名单,即便未投入运用,依据法令规定,也构成侵权。第二,来历合理但运用不合理的行为。即违背约好,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客户名单。这种景象是实际中很多存在的由员工换岗引起的侵权胶葛。断定是否侵权,审判实践中一般采纳的是“触摸 近似”的确认准则,即原告证明其具有客户名单,原雇员与其签定有保密协议并触摸过该客户名单,现该雇员换岗到与原告有事务竞赛联系的被告处任职或自行建立一个与原告有事务竞赛联系的公司;原告还要证明被告运用了该客户名单。第三,第三人知道来历不合理而仍作为的行为,即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发表别人的客户名单。
(2) 客户名单与侵权行为信息的相同或共同性。构成客户名单的各个部分应当被作为一个全体看待,假如被告运用的客户信息全体上与原告的客户名单共同,则能够确认存在侵略商业隐秘的根底。当然在这儿需求指出的是,客户名单并非必定存在于物质有形载体中,客户名单系一种信息的品种,其带走与否与作业材料的移送之间不存在必定的因果联系。
1.客户名单的确认规范。在审判实践中,咱们常常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 客户名单具有新颖性,即不为大众所知悉。新颖性是将客户名单与“公有范畴…公知信息”差异开来的特色。这个特色是确认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隐秘的最重要的规范。这儿的“大众”不是指一般社会大众,而是指处于同一范畴、从事同一职业的竞赛者,包含预备进入这个职业或许有或许从商业隐秘的运用中得到经济利益的人。但权力人为开发、运用等特定意图在特定规模内向特定人员(如雇员、产品销售商等)揭露,假如上述特定人员被要求保密,则不会影响客户名单的新颖性。总的来说,客户名单对新颖性的要求很低,并不要求信息具有创造性,只需不是本职业界大众所周知的一般信息,能够与一般信息坚持最低极限的不同性的信息都能够构成客户名单。是否由权力人经过付出劳动、金钱和尽力等得来的,这是其与一般客户名单的差异关键所在。由于客户名单自身不具备很大程度上的创造性,往往是可从大众途径搜集的信息。法令之所以对这种信息加以维护,在于权力人为此耗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对公共信息进行了出资。值得注意的是,构成客户名单的各个部分应当作为一个全体来看待,其间某个方面或许是揭露的,不具有新颖性,但归纳起来的信息全体是不为大众所知悉的,这个全体信息构成客户名单。司法实践中,被告往往以原告的客户名单的各个组成部分是揭露信息为由进行抗辩,如客户称号揭露、电话号码揭露、产品价格揭露等。因而,应该指出的是,法令意义上的客户名单是指有关该客户企业的特别需求信息的组合,不只包含客户的称号、地址、联系方法,还包含买卖内容、习气等信息,如需求数量及品名标准、价格政策、结算方法、供货途径和交货方法等。实际上,客户名单的组合信息特性类似于专利权,一项专利的权力要求也是指独自的、全体的技能计划,因特定的排列组合产生了特定的功用用处。
(2)客户名单具有价值性。价值性是指客户名单切实可行,能够用于处理运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经过对客户名单的运用,可认为权力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许竞赛优势。其要求客户名单的内容是清晰详细的,而不是笼统含糊的概念。客户名单还应确认,权力人应阐明客户名单由哪些信息组成,各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该信息与其他相关信息的差异,怎么付诸实施。因而,客户名单有必要是确认的,不然法令就无从予以维护。
(3)客户名单具有隐秘性,即经权力人采纳合理的保密办法将其客户名单操控起来,成为独占状况,法令才干给予维护,如权力人对客户名单的寄存、运用、搬运
等各环节均按保密要求采纳了有用的操控办法。
2.客户名单的证明职责
(1)客户名单权力内容的释明。客户名单权力人应当首要释明客户名单的详细内容,一般包含客户的称号、地址、联系方法、买卖内容等信息,并供给记载有该项信息的载体。如我省某案子中原告方提交的购销合同即为全面直接的依据。
(2)原告要证明自己是该客户名单的权力人,一般包含客户名单合法来历的依据。
(3) 对客户名单的构成要件的举证。价值性、隐秘性是肯定性实际,而前面说到对“不为大众所知悉”这一“证无”问题是归于否定性实际。原告在实际上无法举出否定依据证明其客户名单未揭露,被告则往往以原告的信息已揭露为由进行抗辩,依据公正准则,此处的举证职责应搬运给被告为宜,被告应证明原告的客户名单内容从全体上是能够从揭露途径取得的。
(4)原告应取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首要包含:客户名单权力人证明损害人运用的客户名单内容从全体上与自己的客户名单内容相同或共同;损害人有获取客户名单的条件,而损害人不能供给或许回绝供给其所运用的信息是合法取得或许运用的依据的,确认侵权人有侵权行为。
(5)被告应当对其客户名单的合法来历承当举证职责。
3.确认损害客户名单的行为
(1) 侵权行为性质具有违法性。损害客户名单运营隐秘的行为首要能够划分为以下几品种型:榜首,来历不合理的行为,即以偷盗、威逼、钳制等不合理手法获取的;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客户名单。若被告以不合理手法获取了权力人的客户名单,即便未投入运用,依据法令规定,也构成侵权。第二,来历合理但运用不合理的行为。即违背约好,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客户名单。这种景象是实际中很多存在的由员工换岗引起的侵权胶葛。断定是否侵权,审判实践中一般采纳的是“触摸 近似”的确认准则,即原告证明其具有客户名单,原雇员与其签定有保密协议并触摸过该客户名单,现该雇员换岗到与原告有事务竞赛联系的被告处任职或自行建立一个与原告有事务竞赛联系的公司;原告还要证明被告运用了该客户名单。第三,第三人知道来历不合理而仍作为的行为,即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发表别人的客户名单。
(2) 客户名单与侵权行为信息的相同或共同性。构成客户名单的各个部分应当被作为一个全体看待,假如被告运用的客户信息全体上与原告的客户名单共同,则能够确认存在侵略商业隐秘的根底。当然在这儿需求指出的是,客户名单并非必定存在于物质有形载体中,客户名单系一种信息的品种,其带走与否与作业材料的移送之间不存在必定的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