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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5:40
发布部分:云南省政府发布文号: 云政发[1992]140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劳作管理,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状况,特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建立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分支组织)及其该企业的中方员工。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劳作管理的职能部分是各级政府的劳作行政部分,担任本规则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据出产经营需求自行确认组织设置、人员编制、用人方案及薪酬分配方案,送当地劳作部分存案。   第二章 员工的招聘选用和训练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员工,应本着先乡镇后乡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准则。 凡从乡村和外地招聘的员工,不处理搬迁户粮联系。 外商投资企业应拟定招工方案(包含招聘条件、工种、人数、时刻、地址、被招聘人员待遇等内容)。在地点县(市、区)内招 用的,可直接向县(市、区)劳作部分请求处理选用手续;跨县(市、区)或跨省招用的,须先向区域或省级劳作部分申办有关手续后,到地点县(市、区)劳作部分处理选用手续。各级劳作部分应依据实际状况做好和谐和服务作业,并及时处理有关招聘选用手续。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在职员工,应聘员工地点单位应予以支撑,除国家规则不答应活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应分别状况准予其辞去职务、调集、借调或借聘,并处理相应手续,其工龄接连核算。如有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招聘在职员工应参照第五条处理有关招聘选用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聘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国家规则禁绝接收的人员。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被选用的员工,可依据需求规则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或训练期。应采纳各种方法加强对员工的训练,所需训练经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则列支。   第三章 劳作合同的缔结、改变、停止和免除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员工,两边有必要缔结劳作合同。 缔结劳作合同有必要恪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政策的规则,遵从相等自愿和洽谈一致的准则,以书面形式清晰两边的职责、权力和职责。 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后,即具有法令约束力,两边有必要严厉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 第十条 劳作合同一般应具有以下首要条款: (一)合同期限(包含试用期或训练期); (二)担任的工种,互换工种的条件; (三)出产或作业应到达的技能质量或应当完结的使命规范、数量、标准; (四)出产、作业的条件; (五)劳作报酬及付出日期、付出方法; (六)劳作保险、福利待遇和劳作安全卫生条件; (七)劳作纪律; (八)违背劳作合同时应承当的职责; (九)两边以为需求约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为出产、作业的需求,经两边洽谈赞同能够续订合同。 第十二条 一方需改变劳作合同,应征得另一方赞同,签定书面改变协议,报原合同鉴证机关存案。改变协议未达到前,原劳作合同依然有用。 属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并报原批阅机关同意转产、调整出产(或作业)使命的,合同两边洽谈改变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答应外商投资企业(甲方)告诉员工(乙方)免除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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