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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罪判决书相关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5:58
网络欺诈是欺诈罪的一个重要表现方式,欺诈违法分子经过在网上以布虚伪信息、或许对用户核算机植入病毒等的方式施行欺诈行为,网络欺诈构成违法就需求追查刑事责任,那么网络欺诈罪判定书相关规定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网络欺诈罪判定书相关规定有哪些
** 人 民 法 院
刑事判定书
(2016)渝0233刑初25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明,男,1992年4月4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涉嫌犯欺诈罪于2016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4月22日到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投案并被拘押,同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押回审理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在其居处被履行监视居住。经本院决议,2016年11月14日被履行拘捕。现拘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明犯欺诈罪,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周*花、黄*翔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王某明及辩护人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明于2012年8月向黄某、陈某1(均另案处理)教授使用虚伪QQ炫舞网页施行欺诈作案的办法。之后,被告人王某明于同年10月左右,以400元价格向黄某出售虚伪QQ炫舞网页,黄某后将该网页转卖给陈某2等人用于欺诈作案,并由被告人王某明担任对该网页供给技术支撑和日常保护。同年11月,陈某1和陈某2、郑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海南省儋州市和庆镇使用该虚伪网页施行欺诈作案,合计骗得别人资产29500元。被告人王某明向公安机关投案后照实供述了涉案现实。公诉机关以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罪;其有自首情节,能够从轻处分。
被告人王某明对指控现实、罪名均无贰言,并认罪。
辩护人对指控现实、罪名均无贰言;另提出,其系从犯,应当从轻处分;其有自首情节,能够从轻处分。综上,恳求对其从宽处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明于2012年期间向黄某、陈某1(均被判刑)扼要叙述使用虚伪QQ炫舞网页施行欺诈作案的办法。2012年11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明以400元价格向黄某出售虚伪QQ炫舞网页,黄某将该网页转卖陈某2等人用于欺诈作案,并由被告人王某明对该网页供给技术支撑和日常保护。同年11月至12月期间,陈某1和陈某2、郑某(均被判刑)等人在海南省儋州市和庆镇使用该虚伪网页施行欺诈作案,骗得别人(包含重庆市忠县人刘某)金钱合计2.95万元。被告人王某明于2016年4月22日到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投案,并照实供述了涉案现实。
上述现实,被告人王某明在庭审中亦无贰言,并有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承认的户籍材料,捕获经过,办案阐明,扣押决议书,扣押清单,银行业务回单,银行买卖明细,通话记录,辨认笔录,电子依据查看笔录,刑事判定书,被害人葛某、刘某的陈说,被告人王某明及同案犯黄某、陈某2、陈某1的供述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王某明明知别人施行欺诈违法,仍为其供给网络技术支撑等协助,涉案金额2.9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罪,且属共同违法,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刑档内裁量惩罚。在与已决同案犯的共同违法中,被告人王某明未施行欺诈实施行为,且未参加分赃,故起非必须效果,是从犯,应当从轻处分。被告人王某明在违法后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罪过,是自首,能够从轻处分。综上,本院决议对其从轻处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王某明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分金四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前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自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上诉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华
人民陪审员 罗*武
人民陪审员 杨*文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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