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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该如何解决他的债务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21:08
债款人逝世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定承继人承当清偿职责
原告王xx。
被告省丰盈县榜首运送公司。
被告刘xx。
被告张x。
被告张xx。
被告王xx。
一、案情
刘xx、张xx系夫妻关系,张x、张xx系刘xx、张xx子女,王xx系张xx母亲。1999年7月15日,张xx驾驭收割机自东向西驶至京哈高速公路耿庄桥西500米处,被同方向行进的河北省丰盈县榜首运送公司(以下简称丰盈运送公司)佟国全驾驭的大卡车撞翻,致在收割机粮仓里的搭车人王xx头颅外伤、颅骨骨折、头颅外伤后癫痫,经市公安处判定为七级伤残(补偿指数40%)。该事端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支队确定:张xx与佟国全各负事端平等职责。王xx共住院26天,付出医疗费22515.6元(王xx个人付出1996.70元,丰盈运送公司付出20518.90元)、判定费1100元。北京市潞河医院证明王xx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歇息5个月。
另查,张xx因另一起事端于1999年10月9日逝世,其法定承继人为刘xx、张x、张xx、王xx。
二、审理成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损害公民身体形成损伤的,应当补偿丢失。王xx乘坐收割机被致伤,事端职责人应补偿其合理丢失,现事端职责人之一的张xx已逝世,由张xx的承继人承当补偿职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9条、第133条的规则,判定:1.丰盈运送公司补偿王xx医药费、等各种费用33575.07元;2.刘xx、张x、张xx、王xx补偿王xx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33575.06元。
原审判定收效后,刘xx、张x、张xx、王xx以作为张xx的法定承继人,应在张xx的遗产范围内承当职责,原判法院判定其直接承当补偿职责有误为由,请求再审。
法院再审后以为,原判确定的事实清楚,确定的补偿数额正确,应予保持。但因张xx逝世,原判判定其法定承继人刘xx、张x、张xx、王xx直接承当补偿职责不当,应予以纠正。另因丰盈运送公司已改变称号,故对原判主文中相关被告称号予以改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01条,《路途方法》第31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1款第(1)至(5)项和第(10)项的规则作出再审改判:吊销原审判定关于刘xx、张x、张xx、王xx补偿王克刚医药费等费用33575.06元的内容,改判刘xx、张x、张xx、王xx在承继张xx遗产范围内补偿王xx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3357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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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定见
本案触及的问题是:侵权之债的债款人逝世后,法院能否直接判定债款人的承继人向债权人承当职责。
咱们以为,依据《》第33条“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的规则,承继人只要在下述两种状况下才对被承继人生前所负债款承当清偿职责:1.承继人实践承继了遗产。即承继人应当以承继的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对被承继人生前债款承当清偿职责。假如被承继人没有遗产,或是虽有遗产但承继人清晰抛弃承继的,则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生前债款不负清偿职责;2.承继人自愿清偿。即在被承继人生前债款超出了遗产的实践价值,或许被承继人底子没有遗产的状况下,承继人自愿清偿的,法院应予支撑。
依据上述剖析,详细到本案,原审法院在被告张xx逝世后,其承继人刘xx、张x、张xx、王xx未清晰表明自愿清偿张xx生前对王xx所负债款的状况下,直接判定刘xx、张x、张xx、王xx对王xx承当清偿职责是不当的,而是应按上述剖析的第1种状况,即承继人应当以承继的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对被承继人生前债款承当清偿职责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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