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4:53
协议离婚是重要的离婚方法,夫妻两边洽谈好产业切割、子女抚育等的问题后,就能够带上离婚协议书和相关的证件处理离婚挂号,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好的一起房产赠与儿子是否能够吊销?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离婚协议中约好的一起房产赠与儿子能不能吊销
【案情简介】
抗诉机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某某。
原告于*民、被告于某某系父女联系。
2011年11月7日,于*民与于某某母亲王双双在牟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产业进行了约好,“将西桂小区、政府大街****号房产一套归属女儿一切。”房子系于*民婚前个人产业,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均在于*民名下,现两证均在于某某手中。
2012年8月3日,原告于*民以房产未处理过户挂号,现在自己无固定收入,无房寓居,且日子好不容易为由,提申述讼,要求吊销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女儿一切的约好。
【法院审判】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于*民的赠与协议是于*民与王双双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两边到达离婚协议是依据离婚协议全部内容的全体权衡和考量。现于*民独自就离婚协议中产业赠与的条款提出吊销恳求,显失公正。关于该赠与协议因系离婚协议全体内容的一部分,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条文予以标准,其到达的全体离婚协议两边均应恪守。于*民独自就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提出吊销赠与,理由不当,不予支撑。判定驳回于*民的诉讼恳求。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上诉人就离婚协议傍边房产赠予的条款提出吊销恳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撑。关于上诉人于*民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令不当的问题,本院二审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六条的规则,是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否适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则,条文中的“当事人”是指婚姻房产纠纷当事人中的夫妻。而本案中,是上诉人于*民将婚前房产赠与其女儿被上诉人,不适用上述司法解说的规则。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以为,于*民将个人婚前房产赠与其女儿,从形式上看是离婚协议书的一部分,可是该赠与的产业是个人婚前产业,不同于离婚协议中产业处理是对夫妻一起产业的处置和切割的要求,该赠与独立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与于*民和王双双的协议离婚不是同一法令联系,对该产业的处置并不依附于两边婚姻联系免除这个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的规则,该房产至今未过户,归于能够吊销的赠与。于*民在赠与产业改变挂号前恳求吊销赠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的规则予以处理,终审判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八条的规则为据,无视于*民赠与的是个人婚前产业的现实,仅以为赠与协议系离婚协议全体内容的一部分,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条文予以标准,未考虑《合同法》对赠与人经济状况改变的有关规则,亦未考虑于*民将仅有个人房产赠与其女儿时的精神状态以及现在的日子困境。终审判定确定的根本现实缺少证明,适用法令过错。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以为,申诉人于*民与被申诉人的母亲王双双在2011年11月7日到达的离婚协议中约好,于*民一切的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号房子一套归其女儿一切,该约好是于*民与王双双其时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国家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合法有用。尽管该房子是于*民的婚前产业,既然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了约好,该约好便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现于*民以其女儿为被告,仅要求吊销该条约好,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则不符,不能得到支撑。关于本案适用法令问题,离婚协议因触及身份联系而与一般的合同有所区别,于*民恳求吊销离婚协议中赠与房子的约好,在《婚姻法》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则。判定保持本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定。
【律师观念】
一、离婚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特点。
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在离婚的时分,就婚姻免除、子女抚育、产业切割和债款承当所到达的协议。不管是在民政部门两边协议离婚,仍是在人民法院经过调停离婚,都触及到离婚协议的缔结。
离婚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特点,是夫妻两边就免除婚姻联系所到达的协议,协议内容包含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是依附于夫妻两边免除婚姻联系的根底之上的,与婚姻免除、子女抚育一起构成离婚协议的全体,而且是一个不可切割的组成部分。
二、离婚协议是两边离婚退让的成果,不能恣意吊销。
为了到达协议离婚的意图,为了赶快免除婚姻联系,夫妻任何一方在产业切割方面所做出的必要的退让或退让,乃至是为了到达离婚的意图所做出的抛弃产业的决议,除非有诈骗、钳制等景象的,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均不能以显现公正要求吊销离婚协议。
之所以不容许吊销离婚协议,首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作,防止当事人一方离婚的时分为了到达离婚的意图,做出一些退让,离婚之后,又以种种理由吊销离婚协议,既到达离婚的意图,又到达切割产业的意图。假如容许当事人这么做,对另一方当事人,因考虑对方所提出的离婚条件而容许离婚,而离婚后却又人财两失,显然是不公正的,也是不宜发起的。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九条的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可见,除非离婚协议有诈骗、钳制等景象,而且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不然,一概禁绝改变或吊销。
三、离婚协议具有物权效能。
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八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到达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离婚协议在夫妻之间具有物权效能,不管切割的产业是否依照物权法的规则处理了挂号或交给手续,均不影响夫妻任何一方依据协议的约好获得切割产业的相应物权。一方不予合作处理物权改变挂号手续的,另一方能够直接依据协议的约好,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实行协议。
四、离婚协议中把产业赠与子女一切的约好,具有法令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触及到的将夫妻一方的产业或夫妻两边的产业赠与子女一切的约好,相同与婚姻免除、子女抚育、产业切割和债款承当一起构成离婚协议的全体,并依附于离婚协议而存在和收效。该约好,也是夫妻一方为到达离婚意图而在产业方面做出的必要退让,另一方也由于该条款的约好而做出赞同离婚的意思表明。
把产业赠与子女一切的约好,是夫妻一方出于对子女利益的考虑或许是对子女权益的保证,而且为了防止或下降离婚给子女所带来的损伤,赞同以将产业赠与子女作为条件而做出赞同离婚的退让,相同不能恣意吊销。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离婚时,夫妻产业的切割,由人民法院依照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把产业赠与子女的约好,并未违背法令规则。
五、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等同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赠与。
不管是将夫妻一方的产业赠与给子女一切,仍是将夫妻共有的产业赠与给子女一切,均不影响赠与约好的效能,与婚姻法司法解说(三)第六条规则的婚前或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将夫妻一方房产赠与另一方一切,未处理产权改变挂号手续能够吊销不同。
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假如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有必要处理产权改变挂号手续,不然,不产生物权变化的效能,另一方能够行使恣意吊销权。而离婚协议中,将夫妻一方产业赠与另一方或赠与子女,协议在夫妻内部即具有物权效能,无需依据物权法的规则处理物权改变挂号手续。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不归于婚姻法司法解说(三)所规则的景象,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不能恣意吊销。
六、本案判定驳回原告要求吊销赠与协议的诉讼恳求,并无不当。
原告在离婚的时分签定离婚协议,将归于个人一切的房产赠与女儿一切,协议签定并处理离婚手续后,协议即发作法令效能。而离婚协议也没有诈骗、钳制等可吊销的景象。现原告申述要求将离婚协议中把房产赠与给女儿一切的约好吊销,没有任何依据,不该予以支撑。
但依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的规则,两边约好将夫妻一起产业赠与子女,一方反悔,恳求吊销赠与的,一般不予支撑。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离婚协议中约好的一起房产赠与儿子能不能吊销”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剖析和律师的回答,离婚协议中约好一起房子赠与子女的,单独要求吊销赠与是不容许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离婚协议中约好的一起房产赠与儿子能不能吊销
【案情简介】
抗诉机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某某。
原告于*民、被告于某某系父女联系。
2011年11月7日,于*民与于某某母亲王双双在牟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产业进行了约好,“将西桂小区、政府大街****号房产一套归属女儿一切。”房子系于*民婚前个人产业,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均在于*民名下,现两证均在于某某手中。
2012年8月3日,原告于*民以房产未处理过户挂号,现在自己无固定收入,无房寓居,且日子好不容易为由,提申述讼,要求吊销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女儿一切的约好。
【法院审判】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于*民的赠与协议是于*民与王双双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两边到达离婚协议是依据离婚协议全部内容的全体权衡和考量。现于*民独自就离婚协议中产业赠与的条款提出吊销恳求,显失公正。关于该赠与协议因系离婚协议全体内容的一部分,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条文予以标准,其到达的全体离婚协议两边均应恪守。于*民独自就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提出吊销赠与,理由不当,不予支撑。判定驳回于*民的诉讼恳求。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上诉人就离婚协议傍边房产赠予的条款提出吊销恳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撑。关于上诉人于*民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令不当的问题,本院二审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六条的规则,是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否适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则,条文中的“当事人”是指婚姻房产纠纷当事人中的夫妻。而本案中,是上诉人于*民将婚前房产赠与其女儿被上诉人,不适用上述司法解说的规则。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以为,于*民将个人婚前房产赠与其女儿,从形式上看是离婚协议书的一部分,可是该赠与的产业是个人婚前产业,不同于离婚协议中产业处理是对夫妻一起产业的处置和切割的要求,该赠与独立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与于*民和王双双的协议离婚不是同一法令联系,对该产业的处置并不依附于两边婚姻联系免除这个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的规则,该房产至今未过户,归于能够吊销的赠与。于*民在赠与产业改变挂号前恳求吊销赠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的规则予以处理,终审判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八条的规则为据,无视于*民赠与的是个人婚前产业的现实,仅以为赠与协议系离婚协议全体内容的一部分,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条文予以标准,未考虑《合同法》对赠与人经济状况改变的有关规则,亦未考虑于*民将仅有个人房产赠与其女儿时的精神状态以及现在的日子困境。终审判定确定的根本现实缺少证明,适用法令过错。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以为,申诉人于*民与被申诉人的母亲王双双在2011年11月7日到达的离婚协议中约好,于*民一切的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号房子一套归其女儿一切,该约好是于*民与王双双其时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国家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合法有用。尽管该房子是于*民的婚前产业,既然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了约好,该约好便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现于*民以其女儿为被告,仅要求吊销该条约好,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则不符,不能得到支撑。关于本案适用法令问题,离婚协议因触及身份联系而与一般的合同有所区别,于*民恳求吊销离婚协议中赠与房子的约好,在《婚姻法》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则。判定保持本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定。
【律师观念】
一、离婚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特点。
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在离婚的时分,就婚姻免除、子女抚育、产业切割和债款承当所到达的协议。不管是在民政部门两边协议离婚,仍是在人民法院经过调停离婚,都触及到离婚协议的缔结。
离婚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特点,是夫妻两边就免除婚姻联系所到达的协议,协议内容包含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是依附于夫妻两边免除婚姻联系的根底之上的,与婚姻免除、子女抚育一起构成离婚协议的全体,而且是一个不可切割的组成部分。
二、离婚协议是两边离婚退让的成果,不能恣意吊销。
为了到达协议离婚的意图,为了赶快免除婚姻联系,夫妻任何一方在产业切割方面所做出的必要的退让或退让,乃至是为了到达离婚的意图所做出的抛弃产业的决议,除非有诈骗、钳制等景象的,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均不能以显现公正要求吊销离婚协议。
之所以不容许吊销离婚协议,首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作,防止当事人一方离婚的时分为了到达离婚的意图,做出一些退让,离婚之后,又以种种理由吊销离婚协议,既到达离婚的意图,又到达切割产业的意图。假如容许当事人这么做,对另一方当事人,因考虑对方所提出的离婚条件而容许离婚,而离婚后却又人财两失,显然是不公正的,也是不宜发起的。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九条的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可见,除非离婚协议有诈骗、钳制等景象,而且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不然,一概禁绝改变或吊销。
三、离婚协议具有物权效能。
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八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到达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离婚协议在夫妻之间具有物权效能,不管切割的产业是否依照物权法的规则处理了挂号或交给手续,均不影响夫妻任何一方依据协议的约好获得切割产业的相应物权。一方不予合作处理物权改变挂号手续的,另一方能够直接依据协议的约好,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实行协议。
四、离婚协议中把产业赠与子女一切的约好,具有法令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触及到的将夫妻一方的产业或夫妻两边的产业赠与子女一切的约好,相同与婚姻免除、子女抚育、产业切割和债款承当一起构成离婚协议的全体,并依附于离婚协议而存在和收效。该约好,也是夫妻一方为到达离婚意图而在产业方面做出的必要退让,另一方也由于该条款的约好而做出赞同离婚的意思表明。
把产业赠与子女一切的约好,是夫妻一方出于对子女利益的考虑或许是对子女权益的保证,而且为了防止或下降离婚给子女所带来的损伤,赞同以将产业赠与子女作为条件而做出赞同离婚的退让,相同不能恣意吊销。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离婚时,夫妻产业的切割,由人民法院依照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把产业赠与子女的约好,并未违背法令规则。
五、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等同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赠与。
不管是将夫妻一方的产业赠与给子女一切,仍是将夫妻共有的产业赠与给子女一切,均不影响赠与约好的效能,与婚姻法司法解说(三)第六条规则的婚前或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将夫妻一方房产赠与另一方一切,未处理产权改变挂号手续能够吊销不同。
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假如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有必要处理产权改变挂号手续,不然,不产生物权变化的效能,另一方能够行使恣意吊销权。而离婚协议中,将夫妻一方产业赠与另一方或赠与子女,协议在夫妻内部即具有物权效能,无需依据物权法的规则处理物权改变挂号手续。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不归于婚姻法司法解说(三)所规则的景象,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不能恣意吊销。
六、本案判定驳回原告要求吊销赠与协议的诉讼恳求,并无不当。
原告在离婚的时分签定离婚协议,将归于个人一切的房产赠与女儿一切,协议签定并处理离婚手续后,协议即发作法令效能。而离婚协议也没有诈骗、钳制等可吊销的景象。现原告申述要求将离婚协议中把房产赠与给女儿一切的约好吊销,没有任何依据,不该予以支撑。
但依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的规则,两边约好将夫妻一起产业赠与子女,一方反悔,恳求吊销赠与的,一般不予支撑。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离婚协议中约好的一起房产赠与儿子能不能吊销”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剖析和律师的回答,离婚协议中约好一起房子赠与子女的,单独要求吊销赠与是不容许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