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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定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23:36
又称劳作协约、团体协约、团体协约或联合作业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定的以劳作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团体协议。团体合同与劳作合同不同,它不规则劳作者个人的劳作条件,而规则劳作者的团体劳作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整体工人、员工,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与签定团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资本主义国家的团体合同 工人或员工的安排(一般是工会)与企业主或企业主联合会签定的关于出卖劳作力的条件的协议书。在18世纪末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英国雇佣劳作者团体与工厂雇主签定的劳作协议,是资本主义国家团体合同的萌发。它是工人为对立个人雇佣契约严苛的劳作条件而要求签定的。
19世纪中叶,工人要求改进劳作条件的停工奋斗日益激烈,资本家为防止停工丢失,不能不与工人安排商洽,赞同签定团体合同。从此,签定团体合同的规模逐步扩展。但它并不具有法则效力,法院也不受理团体合同案子。到20世纪初,经过工人阶级的奋斗,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才被逼供认团体合同的法则效力,并发布了关于签定团体合同的法则。德国在1918年发布了《劳作协约、劳作者及使用人委员会暨劳作争议调解令》,并于1921年发布了《劳作协约法(草案)》。法国于1919年发布了《劳作协约法》后,又将其编入《劳作法典》。1935年美国发布了《国家劳工联系法》(《华格纳法》),供认了团体合同的法则效力。20世纪60年代以来,团体合同内容遍及扩展,除曩昔规则的作业时间、薪酬标准和劳作保护等项内容外,还规则了选用、调集和解雇员工的程序、技术培训、度假日限、解雇补助金、养老金和抚恤金的付出条件以及工人安排的权力和工人参与企业管理方法等项内容。但有些国家还没有关于度假待遇、病假待遇、怀孕和临产待遇的立法,乃至没有关于成年男人劳作时间和员工度假的立法,工人的劳作条件也短少确保。
苏联、东欧国家的团体合同 企业行政和工会为确保完结或超额完结出产方案、加强劳作保护和改进员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而签定的两边彼此享用权力和承担责任的团体协议书。苏联于1918年7月2日发布的第一个团体合同法则是《确认薪酬定额(薪酬率)和劳作条件的团体合同同意程序》。1922年《俄罗斯联邦劳作法典》第4章,197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作立法纲要》第2章,都对团体合同作了专门规则。在苏联,签定或修订团体合同按法则规则程序进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企业行政、工会依托员工群众定时查看合同执行情况。企业行政违背团体合同的,负经济职责、行政职责或刑事职责;员工个人违背团体合同的,亦要追究其职责。在东欧国家,如保加利亚(1951)、匈牙利(1967)、罗马尼亚(1972)、南斯拉夫(1976)等国所发布的劳作法典中,都有关于团体合同准则的条款。
我国的团体合同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共产党经过我国劳作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拟定的《劳作法案纲要》,就提出了“劳作者有订立团体契约权”的奋斗纲要。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发布《团体协约法》,供认雇主或雇主团体与工人团体有订立团体协约的权力,但为了对立工人奋斗,又规则“团体协约当事团体对其团员有使其不为全部奋斗,并使其不违背团体协约规则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树立前后,在《我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两边订立团体合同的暂行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文件中规则,在私营企业(或同行业)中,工会有权代表工人、员工与资本家签定劳资团体合同,以发挥员工劳作热忱或资方运营出产的积极性。在一些公营、公营和合作社运营的企业中,也曾一度实施团体合同制。但它和私营企业的团体合同性质底子不同,团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工人、员工与企业行政订立。其主要内容是:合同期间总的出产任务;在出产上行政与工会两边应确保的事项;出产定额、薪酬准则和奖赏处置方法;作业时间和假日,改进工人和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设备的详细方案等。团体合同的品种,主要有工业团体合同和企业团体合同两种。期限一般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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