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合同诈骗构成要件判决书辩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7:45
在日子中越来越离不开合同带来的便当,不仅是日子里最常用的劳动合同或许是公司做成生意的生意合同,这标志着我们对法令的知道也越来越深,了解法令了。今日听讼网小编带来了一篇针对合同欺诈构成要件判定书辩解的文章,期望能够给您带来协助。
关于合同欺诈罪是什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回答如下,期望你能满足: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真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本罪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办理次序和公私产业一切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资产。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本罪的欺诈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方式:    (1)以虚拟单位或许冒用别人的名义签定合同的。    (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儿所称的收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据的金融收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含土地运用权证、房子一切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用证明文件。    (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    (5)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这儿所说的其他办法,是指在签定、实行经济合同过程中运用的上述四种办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法、以骗得合同约好的由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资产为意图的全部手法。    行为人只需施行上述一种欺诈行为,便可构本钱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其次,欺诈对方当事人资产有必要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依据,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欺诈公私资产,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主体: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片面方面:本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意图。
刑事判定书
(20xx)x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67年12月20日出世,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7月19日因涉嫌犯合同欺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拘捕,同日由xx县公安局履行。现拘押于xx县看守所。
xx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合同欺诈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检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朱xx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朱xx以哈尔滨市信发金属公司司理名义骗得被害人a(男,49岁)的信赖,并与其达到出售钢材口头协议,参照哈尔滨市信发金属公司与孙吴博来德物流经贸有限公司签定的合同,以直条钢材每吨3 850元,线条钢材每吨4 000元价格出售给a钢材。2011年5月7日被告人朱xx收取a80万元货款,发给a价值17万元钢材,后经a屡次催要钢材,被告人朱xx将对b的3万元、对c的12万元债务转让给a并逃跑。2011年9月、2012年5月b、c给付a钢材款合计15万元。被告人朱xx所得赃物被其归还其他欠款。2013年7月9日被告人朱xx被公安机关在内蒙古准格尔旗准格尔召在镇包府路“东北丹丹”饭馆捕获,并照实供述违法现实。综上,被告人朱xx犯有合同欺诈罪,欺诈金额480 000元人民币。
上述现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书证被告人朱xx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订购合同、收据、哈尔滨信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档案等,证人d、e、f、g、h等人的证言,被害人a的陈说、被告的供述和辩解等依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拟的单位的名义签定合同,采纳欺诈、隐秘本相的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法令,构成合同欺诈罪。依法应予惩办。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鉴于被告人朱xx违法后,能照实的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朱xx犯合同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定收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二○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
感谢您的阅读。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