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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管人保管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4:39
合同保管便是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签定合同付出其保管费。在保管合同中,对别人物品进行保管的人称保管人,保管人要有必定的职责和职责。那么合同保管人保管职责有哪些?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保管职责。保管人的首要职责便是保管标的物的职责。其内容包含: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补偿职责,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错职责,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错职责。
(2)按约好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法保管物品。
(3)亲身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赞同的,不得私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不然,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丢失负补偿职责。
2、不得运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答应,保管人不得运用或答应第三人运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收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建议权力,非经履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职责。包含:(1)风险奉告职责。当保管物品发作风险或许被法院保全、履行时,保管人要及时告诉寄存人。(2)孳息返还职责。保管业务完结,保管人要将发作的孳息悉数返还给寄存人。
相关常识: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据此规则,保管合同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为实践合同,其建立以交给保管物为要件。
2、保管合同可认为无偿合同,也可认为有偿合同。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视为无偿保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意图。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虽然物应处于保管人的占有或操控之下,但保管仅仅对物的保存行为,而不是办理行为,因此保管人只应坚持物的原状,而不得对物为使用或改进行为。
在实践中,进行物品的保管必定签定保管合同,避免发作胶葛有合同为依据来保护合法权益。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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