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军雄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1:03原告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邵东两市镇金龙大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立,该社理事长。
托付代理人刘超东,男,1971年8月1日出世,汉族,大专文化,住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宿舍,系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毛荷殿信用社主任。
托付代理人谢方连,男,1959年10月4日出世,汉族, 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毛荷殿信用社宿舍。
被告刘军雄(曾用名刘君雄),男,1966年2月24日出世,汉族,高中文化,农人,邵东县人,住邵东县灵官殿镇竹山村,现住邵东县两市镇长寿路33-35号门面。
被告程月琴(又叫程小琴),女,1966年5月15日出世,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址同上,系刘军雄之妻。
原告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军雄、程月琴告贷、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08年11月7日、2008年11月17日依法由审判员谢德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劲松、人民陪审员姜重生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的特授权托付代理人刘超东、谢方连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刘军雄、程月琴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刘军雄因需求资金,向原告告贷200000元,并以其一切的坐落邵东县两市镇长寿路一切权证号为00020137号的房子一栋作为担保;此前,被告刘军雄还先后以养猪、进饲料、从事房地产生意等为名,先后以刘自发等21人的名义冒名告贷15万元;经原告屡次追讨,被告对一切的告贷未予归还,现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军雄、程月琴归还原告告贷本金350000及利息。
被告刘军雄、程月琴未予辩论。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军雄因需求资金,于2007年5月29日向原告告贷200000元,约好月利率8.925‰,就该笔告贷原告还与被告刘军雄、程月琴签定了《典当合同》,约好被告刘军雄以其一切的坐落邵东县两市镇长寿路一切权证号为00020137号的房子一栋作为告贷担保,2007年5月23日,邵东县房产管理局经典当挂号后向原告邵东县信用合作联社发放了邵房两市镇他字第00006116号《房子他项权证》。该告贷到期后,被告刘军雄仅于2007年12月31日归还了利息11696元后未再还款,该笔告贷,依照告贷欠据约好的利率核算告贷利息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告贷利息的规范核算逾期利息至2008年11月7日合计尚欠利息(以下告贷利息均按此方法核算,扼要表述为“尚欠利息”)2380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