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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条件的婚前赠的效力如何(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9:25
【案情】原告王平(女)与被告赵强(男)经人介绍相识建立了爱情联系,后来两边在筹办婚礼的过程中因产业问题发作胶葛,打起了官司,爱情联系也随之停止。原告王平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联系。坐落于朝阳区双槐小区8号楼6单元101号一套两居室住宅系被告名下的私产。2002年1月21日,原、被告两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这套两居室住宅赠与原告,约好协议经公证后收效。后在朝阳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2002)京朝民证字第0101号为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给赠与合同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维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述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给赠与合同标的物——坐落于朝阳区双槐小区8号楼6单元101号两居室住宅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2002)京朝民证字第0101号公证书。被告赵强辩称:原、被告原系恋人联系,2002年1月21日,两边商议成婚事宜,达成了协议:1.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山君庙甲30号的北房六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为王平的婚前产业。2.属赵强一切的坐落于朝阳区双槐小区8号楼6单元101号两居室住宅,赵强自愿赠给王平,作为王平的婚前产业。3.王平的婚前产业在王平、赵强成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产业处理。该协议经公证收效。可是,被告的产业赠与是有条件的。协议最终清晰写道,被告与原告婚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被告所赠与的房产才干作为原告的婚前产业,不然就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产业,此协议就不能收效。被告为证明自己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举出了以下依据:(1)坐落于朝阳区双槐小区8号楼6单元101号两居室住宅的正式房屋产权证书,证明该房产确归于被告一切。(2)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 2002)京朝民证字第0101号公证书及附在公证书后的2002年1月21日协议书。(3)原告亲笔写给被告的情书。(4)原、被告单位分别给原告和被告为请求成婚而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5)婚姻介绍人王昌友的证言,证明他介绍原、被告知道,并知道原、被告为了成婚达成了婚前协议,被告许诺假如成婚能够将房产一处赠与原告,后来两边爱情联系停止,未办理成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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