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未给员工买养老保险赔偿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20:50事例
日前,劳作者赵某来到劳作保证督查组织投诉,反映其所供职的某实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则交纳社会保险费和不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违法行为。据赵某介绍,其于上一年8月底经过网络途径应聘到该实业公司作业,首要从事销售业务。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期限从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其间试用期为四个月。赵某称,该公司在其入职后未依法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其自己屡次向公司人事司理提出要求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但人事司理均以其仍在试用期为由回绝交纳,直至2015年12月底仍未交纳社会保险费。经屡次交涉无果,赵某以该实业公司未依法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免除劳作合同,要求付出经济补偿金,但该公司未予答理。一起,赵某供给了劳作合同、工资单等资料。劳作保证督查组织依法受理该投诉后,依照程序对该公司施行了督查。经查阅该公司供给的劳作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劳作用工资料,并询问了公司人事司理,督查员发现赵某反映的状况根本现实。人事司理孙某辩称,赵某其时处于试用期内,公司没有责任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并且劳作者自动提出离任,公司无须向其付出经济补偿金。督查员当场向孙某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劳作合同法》规则,即便劳作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不然劳作者有权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因而也要付出经济补偿金。在督查员的宣传教育下,人事司理孙某认识到在劳作用工方面存在的过错之处。
在查清现实的基础上,督查员向该实业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限期内依法为赵某补缴社会保险费、付出经济补偿金。该实业公司在规则的期限内完成了整改事项,并向闸北大队供给了相关凭据。经与投诉人赵某联络,其表明该公司确实已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并付出了经济补偿金。
案子剖析
在劳作保证督查实践中,咱们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作者自动提出离任等问题存在着一些误区,如本案中公司人事司理以为试用期间无须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只要是劳作者提出离任就无须付出经济补偿金便是比较典型的两个误解。
一、试用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理由。不为试用期内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这是部分用人单位的过错做法。一些劳作者因为劳作保证法令方针不熟悉,也常常误以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够不交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现实上,即便劳作者仍在试用期,但用人单位现已开端用工,两边现已树立劳作联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其处理社会保险挂号并交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作者可因单位片面成心不缴社保费而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付出经济补偿。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则,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本案中,经赵某一再建议后,该实业公司仍不为赵某处理社会保险挂号、交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存在客观上的核算规范不清楚等景象,而是该公司片面上不肯意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在这种用人单位显着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劳作者合法权益的状况下,劳作者能够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行使合同免除权,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